看到推文很多人说鱼塭主人很衰
其实劳基法有明文规定
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揽时,其承揽人就承揽部分负本法所定雇主之责任;原事业单位就职业灾害补偿仍应与承揽人负连带责任。A承揽者亦同。” 此即共同作业法律责任之规定。
先了解有分成共同作业 以及非共同作业
非共同作业是简单说是指
我请包商来我家装冷气。对方来我家看场地。
评估可行性。估价。
改天找自己可以作业的时间来工作
这所有风险都是经过冷气业者了解评估过的。
所以我的部分责任会相对小很多
共同作业以上为例。我鱼塭要采收。
是我或者再找工人一起采收。
然后再找吊车业者明天凌晨3点动工。
这时候我的部分就算是最大雇主。
工作 人事时地物 都在我的掌握下
不会给业者。场地评估。地质检测...的费用(等于我只要你出车)
吊车老板算是跟我协同作业的雇主
当工安意外发生。通常我就是最大责任
当然我可以请吊车出事一机三证。每日自动检查表
我的吊装计画。来确定吊车没问题。减轻工安责任
不然假设吊车吊挂不熟地形。晚上没看到高压电线
或是不知道地质松软造成翻覆
雇主自己的场地自己没告知。便宜行事造成工安意外
大家还觉得鱼塭主人很衰吗
※ 引述《chadmu (嘘之收集者查德姆)》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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