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积电人妻坏坏经理42次 夫见“绿光日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2-09-03 01:20:54
【裁判字号】110,重诉,326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损害赔偿
【裁判内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10年度重诉字第326号
原   告 许宗祐
诉讼代理人 武燕琳律师
      郭 蒂律师
被   告 钟雅莉
诉讼代理人 赖威平律师
被   告 孟宪梁
原告主张:伊与乙○○于101年4月26日结婚,于110年5月13日离婚。讵原告于婚姻存续期间
,意外自乙○○手机内之line及其撰写之日记(下分称系争对话纪录、系争日记)内,发现
被告互动亲密,更自乙○○之日记纪录得知,被告自109年4月20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共发
生42次之性行为,并互传暧昧讯息(下称系争侵权行为),侵害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且情节重大,造成伊精神上痛苦,应赔偿伊非财产上损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
段、后段及同条第2项、第185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3项准用第1项之规定,提起本件诉讼
,请求择一为有利判决等语,并声明:㈠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800万元,及
自起诉状缮本送达最后被告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㈡愿供担
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
原告与乙○○于101年4月26日结婚,于110年5月1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成立;被告均为台积电
之员工,且甲○○于109年4月20日知悉乙○○为有配偶之人等事实,为两造所不争执
...
原告主张被告间存有系争侵权行为,有系争日记、对话纪录为凭(见本院卷一第107至327页
、卷二第187至214页),审之系争对话纪录所载内容,可见被告互相表达爱意,以糖果、蚂
蚁之暱称互相称呼,并有拥抱等肢体接触,且依系争日记之纪录,被告更有相约至旅馆发生
性行为、记录发生性行为之情形、次数等节;参以原告曾质问乙○○:“如果我跟你一样去
外面偷吃,晚上你躺在旁边你心里不会有疙瘩吗?你会原谅我吗?今天我说要出门你会信任
我们?”,乙○○答称:“我会的”之对话纪录(见本院卷一第485页);经诉外人即原告
之母以通讯软件LINE质疑乙○○是否一年多日子沉浸于偷情欢愉时,有无罪恶感等语,据其
回称:“虽然时间长短不是重点,但没有一年那么久...而且9月时对方已转职请调离开无法
再见面,所以不是没有发现就会继续。我怕原告告甲○○,让他也家破,而他太太也来告我
,最后我们应该也没工作了”等语(见本院卷一第491页);原告及甲○○于109年11月8日
曾于原告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商谈赔偿事宜,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间发生多次性行为,且造成其
与乙○○离婚,亦未否认,并表示歉意一节(见本院卷一第499至506页)等情,综合上开各
节参互以观,足认被告间互传暧昧讯息并发生多次性行为,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
围,并达于破坏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背于善良风俗,损害原告基
于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
 ⒊被告虽抗辩原告未证明其等间有发生性行为等语,然考以附件所示之系争日记与对话纪
录内容,可见被告间以“蚂蚁”、“糖果”互称,并将发生性行为之日期以“big day”代
称,如系争日记载有big day之日期,被告间系争对话纪录亦出现:“今天有开心吗”、“
有啊”、“气氛不错今晚”等(见附件编号90至93、96、101至103、110至111、116、119、
125及证据出处栏所示);系争109年9月25日、同年6月11日对话纪录提及之薇阁、鸟人,均
为汽车旅馆且与被告台中公司地点距离不远(见本院卷二第393页);被告谈及甲○○出差
至台中之日期,亦与其等差勤纪录(见本院卷二第117至120页)相符,足见被告间确实发生
系争侵权行为,其等所辩,尚不足采信。
...
审酌被告侵害原告基于配偶之身分法益期间不短,加害情节非轻,造成原告精神痛苦程度深
钜,及乙○○为大学毕业,任职科技公司企划课长,年所得百万余元、甲○○为研究所毕业
,亦任职于科技公司专案经理,年所得数百万元;原告为大学毕业,从事物业管理、装修工
程与工作室合伙人,年所得亦百万余元,两造名下均有不动产等两造学经历、资力、财产及
工作所得状况(见本院卷一第15、336、354页、卷二第423至428页及限制阅览卷),堪认原
告请求被告连带赔偿非财产上损害,以120万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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