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堆人说法官不判易科罚金太夸张
真是有点傻眼
这件案件如果法官写得易科罚金才是违法的啊~
因为修正前的肇逃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
(后来修法才改为现行的6个月以上5年以下)
而依照刑法第41条第1项
只有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才能易科罚金
所以只要是修法前的肇逃案件
本来就不可能易科罚金
本件是因为法官觉得纵使判最轻刑1年也过重
才依照刑法第59条减轻之后判6个月
但仍然无法改变肇逃的法定刑就是不能易科罚金
本件关于汽车驾驶人有无过失、是否肇逃等
都可以讨论
但要说法官对于得否易科罚金也是自由心证
显然就是有误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