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外役监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遴选条件为:
“受刑人在监执行已逾一年,依行刑累进处遇条例其处遇已晋至三级以上,
行状确属善良,无暴烈行动,而其残余刑期在一年以上者,
但因犯内乱、外患、杀人或强盗之罪,
或系累犯,或附有强制工作处分者,不在此限。”
确实当时强盗罪不得适用。
但是2020年5月22日,排除条款改成: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执行完毕之前案均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销假释。
五、另有保安处分待执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之
家庭暴力罪。
刑法161条的罪名是: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者。
损坏拘禁处所械具或以强暴胁迫犯前项之罪者。
聚众以强暴胁迫犯第一项之罪者,在场助势之人。
也就是指逃狱之类的。
所以就是伟大的党在前年修法让强盗犯可以外役的啊,
而且就算是杀人犯只要表现良好都能外役(遴选排除条件没有杀人案)。
并且根据刑期条件:
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满十五年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三级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二级以上。
无期徒刑累进处遇应进至第一级。
就算是无期徒刑,党觉得你表现好一样可以遴选进去。
同路人们还有疑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