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通奸损害赔偿是把人当所有物吗?

楼主: kiddking (知道的)   2022-08-22 10:55:05
最近新闻常报导某某人跟某某人通奸判赔多少钱,
标题都很耸动惊人,
但事实上就是一男一女合意性交而已,
合意性交要赔第三人钱,
仔细想想真的非常离谱吧。
纵使两个人结婚,
也不能把对方当自己的所有物吧?更不能限制行为自由吧?
毕竟结婚又不是判刑,怎么能限制对方的自由?
而且在法治先进国家(英、法、美)跟我们认为他落后的国家(中国)都没有这种损害赔
偿。
普遍的论述也都认为结婚并不能把对方当成物,对方仍保有自己的行为自由(不论是交友
或性交),而且也可以避免夫妻共同以侵害配偶权的方式诈欺他人财产(夫命妻去卖淫,
妻卖淫后提供嫖客资料给夫,夫再以侵害配偶权提告嫖客损害赔偿),所以不应有通奸损
害赔偿。
在细思我国民法,事实上没有通奸侵害配偶权的规定,民法在夫妻的规定中更没有限制对
方性行为自主,刑法更明定不得在夫妻一方不愿意时强奸对方,只有一篇古老的最高法院
判决自创通奸侵害配偶权的概念,这样以古老的最高法院判决(且内容与宪法、民法、刑
法认同性行为自由相矛盾)来创造损害赔偿,似乎也给法官太大的权力了吧?
难道将来法官不开心,也可以创一个网络游戏里面杀人的损害赔偿吗?
综上所述,通奸损害赔偿实在极不合理,也不符合世界潮流,更有违法违宪之虞,但台湾
人似乎都认为这种将人当成所有物而限制自由的判决是正常的行为,法院也对此毫无疑虑
,这是不是非常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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