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重诉 字第 403 号判决(109.12.11)
*台湾高等法院 110 年度 重上 字第 61 号判决(111.05.10)标示红色
说明:案件目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0%2c%e9%87%8d%e4%b8%8a%2c61%2c20220510%2c1
裁判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61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给付报酬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110年度重上字第61号
上 诉 人 槮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俊廷
诉讼代理人 罗凯正律师
陈绪承律师
被 上诉人 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
法定代理人 刘奕霆
追加 被告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薛钦峰律师
刘又祯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给付报酬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9年12月11日台湾台北
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诉字第403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为诉之追加,本院于
111年4月19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及追加之诉均驳回。
第二审(含追加之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厂商提告台北市政府观传局
一审败诉
上诉二审 追加被告 台北市政府
二审又败诉
现在上诉最高法院中
上诉二审败诉原因:
台北市跟厂商已经调解付完钱;厂商说跟台北市就增加的金额部分的约定
无法证明有台北市政府授权;
赖彦霖部分法院认并非确认台北市确实欠款所以要给$的承诺:
"
可见赖彦霖当时仅系在与汪俊廷沟通商谈系争采购案之后续款项争议问题,
并表示会尽力处理,尚未见赖彦霖有就此为任何具体承诺,或有代表台北市
观传局、台北市政府达成协议之情事。
"
"
足见张哲扬系表示系争采购案之增作款项争议,建议上诉人可以循履约争议
调解程序,如果履约争议调解认定台北市政府应为给付,台北市政府即会遵
循,但并无对其为任何给付之承诺等情。再衡以上诉人所指称其与赖彦霖、
张哲扬之商谈时点,均系上诉人所谓系争协议作成之前,则赖彦霖、张哲扬
倘已具体承诺要为任何给付,上诉人后续自毋庸再与李缙颖商谈所谓系争协
议之必要,显见上诉人主张赖彦霖、张哲扬有承诺为款项之给付云云,自不
足采。
"
法院从原告提供的对话纪录中认为台北市政府这些人认为给$的前题是要
经过法定程序,并没有给厂商承诺
简单来说滚动肉球就是拿原告的说词出来
但是没告诉你在诉讼中法院都不采
※ 引述《c24253994 (♡爱死你)》之铭言:
: 转录自:刘宇FB
: 【关于 柯文哲 的台北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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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022/8/20)柯文哲批评高雄灯会的预算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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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就来讲一个柯文哲台北灯会5000万元黑洞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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