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中介法问题在哪?

楼主: ApAzusa126 (梓喵126号)   2022-08-19 18:50:38
※ 引述《zball (QQ)》之铭言:
: ※ 引述《currry (南港李国毅)》之铭言:
: : 如题
: : 欸欸
: : 我看完草案后
: : 发现中介法也没什么问题啊
: : 为什么大家讲的好像世界末日一样
: : 也是法院审查啊
: : 现在是大家都看不懂法条吗??
: : 更
: : 不是啊平台又不用审查大家言论
: : 第六条 数位中介服务提供者对其传输 或储存资讯,不负主动调查或监控违 法活动之义
: : 务。
: 问题大到靠北好吗 你最好是有认真看法条
: 虽然这位作者争议很多 但是对这次数位中介法的针砭 确实有打中要害:
: 我看完草案 完全感同身受
: https://bit.ly/3PzqKnC
: 整个条文草案 一直说是在参考欧盟数位服务法
: 但搞清楚 欧盟数位服务法跟市场法
: 主要精神 是保障欧盟内个人跟平台商的权益跟商业服务
: 因为跟平台服务商相比 个人力量实在太过微不足道
: 但NCC 却刻意放入了欧盟数位服务法的所没有的争议条文:
: 以下节录上面文章的论点:
: 1. 明确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 去依据该机关法律 透过法院强制执行监管平台
: 15个主管机关主管的上百个法律 不少条文都有机会被认定是强制或禁止规定
: 但是 各主管机关本来在各法律下 并没有请求法院48小时内
: 命令拿掉网页内容的这种权力 例如 侵害著作权的网页内容虽然违法
: 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让智财局可直接请求法院紧急命令取下
: 因此 草案第18条和第20条 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权力与统一标准
: 让15个主管机关的权力 能够确实监管平台
: 2. 草案理由说参考英国草案 却完全搞错 实则扩张行政机关权力
: 新草案的“资讯限制令”和“紧急资讯限制令”,不是从欧盟草案学来,
: 制订理由写“参考英国2022年线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
: 第125条、126条”。但这完全搞错了英国草案条文的意思。
: 英国这两条规定不是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网页内容违法而请求法院取下”,
: 而是“网络主管机关认为某网站不遵守《线上安全法》时,
: 可请求法院命其他连线业者配合将该网站断线”。
: 实际上,NCC应该也知道英国草案这两条的意思,所以在NCC新草案的另一个条文
: (草案第55条第2项)设计的“断线命令”,制订理由也说是参考英国草案第125条。
: 奇怪的是,英国的断线命令要向法院申请,
: NCC草案的断线命令,却可由各主管机关自己发出。
: 3. 行政机关能直接命平台标示假讯息
: 《NCC新草案》第18条第8项,替所有中央行政机关创造了打击假讯息的全面性权力。
: 其让15个主管机关认定网络资讯为“谣言或不实讯息”,
: 得命令网络平台在资讯为旁“加注警示”30天。最重要的是,
: 这个要求标示的权力,不需要法院同意,行政机关就可以发出命令。
: 若平台不配合标示,各行政机关还可自己发命令将该网站断线!
: 欧盟草案当然没有这个规定。新草案之制订理由写:
: “参考欧盟2018年修订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28b条第3项(j)款有关相关业者
: 应提供有效的媒体素养措施和工具”。似乎过度曲解了该欧盟指令的意思。
: 在该欧盟指令下,政府或可指导YouTube等业者,要设立“在争议影片旁加注警示”
: 的机制,并自己认定哪些内容需要标示。
: 但这与15个主管机关主动告诉平台什么是假讯息,并强制平台一定要加注警示,
: 有相当的差距。
: 其完全看的出来 其数位中介法 与其说是学习欧盟法规保障使用者权益
: 不如说是实际重点 都是扩张政府权力去监管平台的条文
: 根本改变了欧盟草案的平衡设计精神 竟还宣称是参考英国跟欧盟法案
: 其司马昭之心 根本路人皆知 此法一过 必开政府扩权滥殇
: 这种草案 只会让NCC新草案再度引发争议 使网络违法资讯之管理前途更加浑沌
Ahoy,是我,我冲矢昴啦
法律也是我的专长之一
是这样的
这次的数位中介法我没有研究就不多说什么啦
但台湾立法这种“写出来的东西”跟“参考的东西”不一样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了
我就举一个例子好了
https://imgur.com/zxXG8lb
这是中华民国刑法第339条之2
https://imgur.com/A0zu8pj
根据他的立法理由,他是参考日本刑法第246条之2
https://imgur.com/YZqlw5r
这是日本刑法第246条之2
https://imgur.com/a6IX8vi
你会发现,真的参考日本刑法第246条之2的,其实是我国刑法第339条之3
像这种可能还可以说是写错之类的
啊也有像刑事诉讼法的没收篇章,他的参考对象基本就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日本应急对策

但是第455条之23的限制交互诘问权行使
一样的你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日本应急对策法都找不到限制的影子
我是觉得很好笑啦
不过毕竟立法理由大多还是讲“参考”怎样怎样的
所以自然是没有规定要照抄
只是如果差很多或是像电子诈欺这种感觉就是直接误植的情形
就真的还是满好笑的
大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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