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中介法问题在哪?

楼主: zball (QQ)   2022-08-19 03:34:03
※ 引述《currry (南港李国毅)》之铭言:
: 如题
: 欸欸
: 我看完草案后
: 发现中介法也没什么问题啊
: 为什么大家讲的好像世界末日一样
: 也是法院审查啊
: 现在是大家都看不懂法条吗??
: 更
: 不是啊平台又不用审查大家言论
: 第六条 数位中介服务提供者对其传输 或储存资讯,不负主动调查或监控违 法活动之义
: 务。
问题大到靠北好吗 你最好是有认真看法条
虽然这位作者争议很多 但是对这次数位中介法的针砭 确实有打中要害:
我看完草案 完全感同身受
https://bit.ly/3PzqKnC
整个条文草案 一直说是在参考欧盟数位服务法
但搞清楚 欧盟数位服务法跟市场法
主要精神 是保障欧盟内个人跟平台商的权益跟商业服务
因为跟平台服务商相比 个人力量实在太过微不足道
但NCC 却刻意放入了欧盟数位服务法的所没有的争议条文:
以下节录上面文章的论点:
1. 明确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 去依据该机关法律 透过法院强制执行监管平台
15个主管机关主管的上百个法律 不少条文都有机会被认定是强制或禁止规定
但是 各主管机关本来在各法律下 并没有请求法院48小时内
命令拿掉网页内容的这种权力 例如 侵害著作权的网页内容虽然违法
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让智财局可直接请求法院紧急命令取下
因此 草案第18条和第20条 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权力与统一标准
让15个主管机关的权力 能够确实监管平台
2. 草案理由说参考英国草案 却完全搞错 实则扩张行政机关权力
新草案的“资讯限制令”和“紧急资讯限制令”,不是从欧盟草案学来,
制订理由写“参考英国2022年线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
第125条、126条”。但这完全搞错了英国草案条文的意思。
英国这两条规定不是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网页内容违法而请求法院取下”,
而是“网络主管机关认为某网站不遵守《线上安全法》时,
可请求法院命其他连线业者配合将该网站断线”。
实际上,NCC应该也知道英国草案这两条的意思,所以在NCC新草案的另一个条文
(草案第55条第2项)设计的“断线命令”,制订理由也说是参考英国草案第125条。
奇怪的是,英国的断线命令要向法院申请,
NCC草案的断线命令,却可由各主管机关自己发出。
3. 行政机关能直接命平台标示假讯息
《NCC新草案》第18条第8项,替所有中央行政机关创造了打击假讯息的全面性权力。
其让15个主管机关认定网络资讯为“谣言或不实讯息”,
得命令网络平台在资讯为旁“加注警示”30天。最重要的是,
这个要求标示的权力,不需要法院同意,行政机关就可以发出命令。
若平台不配合标示,各行政机关还可自己发命令将该网站断线!
欧盟草案当然没有这个规定。新草案之制订理由写:
“参考欧盟2018年修订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28b条第3项(j)款有关相关业者
应提供有效的媒体素养措施和工具”。似乎过度曲解了该欧盟指令的意思。
在该欧盟指令下,政府或可指导YouTube等业者,要设立“在争议影片旁加注警示”
的机制,并自己认定哪些内容需要标示。
但这与15个主管机关主动告诉平台什么是假讯息,并强制平台一定要加注警示,
有相当的差距。
其完全看的出来 其数位中介法 与其说是学习欧盟法规保障使用者权益
不如说是实际重点 都是扩张政府权力去监管平台的条文
根本改变了欧盟草案的平衡设计精神 竟还宣称是参考英国跟欧盟法案
其司马昭之心 根本路人皆知 此法一过 必开政府扩权滥殇
这种草案 只会让NCC新草案再度引发争议 使网络违法资讯之管理前途更加浑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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