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ish18 (CHIAO)》之铭言:
: 原文43
: 刚刚立刻打电话给洪孟楷,问他当场状况。
: 他说一下飞机的时候就有十几个航警说“有命令要求”要把人带走,但没有提出任何证明
: ,也没有怀疑他有犯罪,也提不出法规,没有搜索票或相关文件,也没有说明要把人带走
: 是带到哪里。
: 后来改口说是因为防疫的关系,但是对方本来就是要去防疫旅馆的,其他下飞机的旅客也
: 是要去隔离的,他跟他们没有不一样。
: 这个人在国内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他就是一般的台湾人,甚至被诈骗到国外的受害者。立
: 委的感觉认为当下主要就是希望让他不要被媒体拍到,但实际立委们也没有要让他受访,
: 只是希望同进同出。
若是在法治国家,航警局想传证人,应该要用传票,
无正当理由不到,才可以拘提。
不管是传票还是拘票,都要侦查中都要检察官签发。
当然也可以迳行拘捕,但看航警局说法,好像也不符合紧急拘捕之要件。
当然,像中国那种极权国家,有自己的玩法。
但台湾是法治国家,应该不会学中国那套。
第175条(传唤证人之传票)
﹝1﹞传唤证人,应用传票。
﹝3﹞传票,于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签名。
﹝4﹞传票至迟应于到场期日二十四小时前送达。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178条(证人之到场义务及制裁)
﹝1﹞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
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
第88条之1(侦查犯罪迳行拘提事由)
﹝1﹞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况急迫者,得迳行
拘提之:
一、因现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实足认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执行或在押中之脱逃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刑为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实
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