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健保数据库释宪案 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

楼主: powerantony (牛)   2022-08-12 19:13:08
每次听到有人争论健保数据库泄漏个资,
这个人一定不懂健保数据库。
健保数据库使用的规范非常严格,
原则上只有学界政府机关可以申请使用,
申请需要附上计划书并经过专人审核,申请通过后,
只能在特定场所操作(加值中心),
这个场所的电脑只有跟健保属内部连线,
是没有办法连到外面网络,也不能带联网手机或拍照,
里面的资料去识别化非常严谨,
ID与就医院所等敏感资讯全部去识别化,
要携出资料,必须要跟健保署专人审核过才能汇出,
捞取资料笔数过少不准携出,避免猜出特定人的机率
我没听过使用健保数据库泄漏个资被判刑的新闻,
与其担心健保数据库泄漏你的资料,
担心亲朋好友或医疗团队有人泄漏还比较有可能。
我不明白为什么人权团体要追打着这件事不放,
但限缩数据库,会造成很多重要医学研究无法进行,
特别是伤害性的研究。
举例来说,A药可能有造成致畸胎风险,
但上市前研究可能因收纳人数不足以侦测此风险
(差异越小的项目,需要收纳越多人才能看出显著差异)
此时健保数据库就是作为讯号侦测的重要数据库,
这类伤害型问题是不可能做临床随机分派研究,
你明知A药可能致畸胎还让让病人吃,不被告死才怪,
这方面的研究就只能靠健保数据库来做,提早预警,
另外健保数据库也很适合用在流行病学的研究,
今年的糖尿病人数几个人啊, 某个药品的使用趋势阿,
这些都可以用来作为某些政策的成效评估指标,
例如打流感疫苗可预防多少流感重症?
我们值得用公费去补助吗之类的问题?
有人会质疑健保数据库做出来的研究大多是垃圾,
健保数据库的确没办法像随机分派研究证实因果关系,
只能探究倾向与趋势,
但你没看到趋势,你要怎么去发想研究可能方向?
更别提不是所有医学问题都可以做随机分派研究。
至于使用健保数据库需要收费,有卖个资的问题,
这个费用是要用来维护使用中加密过程的层层机制,
并不是要用来赚钱,
有些国家人民认为提供资料作为促进医学进步很光荣,
有些人则是认为没给我钱为什么要给你资料,
或是恐慌认为会被别人知道得什么病,
但实际上这里面的资料只能知道数字,
像全国糖尿病有几个人、多少人吃A药后中风之类的,
是没有办法明确指出谁得什么病的,
里面就只是一堆数字跟代码而已,
要征求被使用者的同意根本不可能,
因为我完全不知道被我捞出来资料的人是谁。
健保数据库是强制纳保,
但也因为强制纳保才有整个国家民族的数据,
才能做出这个国家民族量身订做的医疗指引,
我觉得资安的管理可以讨论与制定,
但如果走向过于极端难以使用,
对医学的发展不是件好事情。
※ 引述《LuEggs (狂草)》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中央社
: 2.记者署名:
: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2日电
: 3.完整新闻标题:
: 健保数据库释宪案 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影]
: 4.完整新闻内文:
: 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800/20220222/1000x668_397632686009.jpg
: 台权会等民间团体认为健保署未经同意,释出全民健保数据库等资料给学者做研究,有违
: 宪之虞。宪法法庭12日做出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宣告部分违宪。(中央社档案照片)
: 台权会等民间团体认为健保署未经同意,释出全民健康保险数据库等健保资料给学者做研
: 究,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宣告部分违宪。
: 台湾人权促进会秘书长蔡季勋等人于民国101年间以存证信函向卫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表
: 达,拒绝健保署将他们的个人全民健康保险资料释出给第三者,用于健保相关业务以外之
: 目的。
: 健保署回函表示,健保数据库对外提供利用时,均依行为时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
: 办理,并有严格的资料管理措施,以保障研究资料被合法合理使用。
: 蔡季勋等人提起诉愿遭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蔡季勋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
: 相关规定违反宪法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牴触宪法保障个人资讯自主与资
: 讯隐密权,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 宪法诉讼法新制今年1月上路后,案件改由宪法法庭审理,宪法法庭4月26日进行言词辩论
: 后,依法应于3个月内宣判。不过,宪法法庭认为此案影响每名国民,至关重要,依宪法
: 诉讼法规定延后宣示时间,并于日前公告于今天宣判。(编辑:戴光育)
: https://youtu.be/moOSBmb05dU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需放媒体原始连结,不可用转载媒体连结: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8125006.aspx
: 6.备注: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2412
: 111宪判13(黄虹霞大法官主笔)
: 判决主文
: 1.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但书第4款规定:“有关病历、医疗、基因……健康检查……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之目的,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与法律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尚属无违,不牴触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
: 2.由个人资料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整体观察,欠缺个人资料保护之独立监督机制,对个人资讯隐私权之保障不足,而有违宪之虞,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建立相关法制,以完足宪法第22条对人民资讯隐私权之保障。
: 3.就个人健康保险资料得由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以数据库储存、处理、对外传输及对外提供利用之主体、目的、要件、范围及方式暨相关组织上及程序上之监督防护机制等重要事项,于全民健康保险法第79条、第80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均欠缺明确规定,于此范围内,不符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之要求,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或制
: 定专法明定之。
: 4.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就个人健康保险资料之提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于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关法制整体观察,欠缺当事人得请求停止利用之相关规定;于此范围内,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明定请求停止及例外不许停止之主体、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项。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者,当事人得请求停止上开目的外利用。
: 5.其余声请部分,不受理。
: https://i.imgur.com/xarxRrG.jpg
: 相关连结:
: (一)判决连结
: 1. 判决连结: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56
: 2. 判决摘要连结: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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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好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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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判决记者会连结: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IXoQfI8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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