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处分书送出才想说明 林智坚竞选辩:黄国昌

楼主: chauncey01 (一刀)   2022-08-10 13:42:13
就送达部分,菜鸟小律师来评论一下
回归法律面讨论,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条第1项的规定:“书面之行政处分自送达相对人及
已知之利害关系人起;书面以外之行政处分自以其他适当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时起,依送
达、通知或使知悉之内容对其发生效力。”
所以没错,台大这个处分是8/9早上送达到相对人处所后才生效。但是本条规范的目的,
是“起算处分相对人救济期间用的”,也就是不服行政处分,有一个30日的诉愿(或申诉
等)期间,在8/9送达生效后,开始起算这个期间,所以这个条文跟要不要去台大以言词
陈述意见有啥关系?
那以言词陈述意见跟哪个条文有关呢?
行政程序法第104条第1项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第一百零二条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之
机会时,应以书面记载下列事项通知相对人,必要时并公告之︰四、提出陈述书之期限及
不提出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105条第3项规定:“不于期间内提出陈述书者,视为放弃陈述之机会。”
行政程序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行政处分之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得于第一百零四条第一
项第四款所定期限内,以言词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代替陈述书之提出。”
本案处分相对人有提出陈述书,其实已经有陈述意见了,如果要“以言词”来陈述意见,
也应在台大所定期限内去以言词提出,台大三次请相对人在指定期间内以言词陈述意见,
相对人都不去,那其实就是放弃以言词陈述之机会。
结论是:本案跟行政处分什么时候生效“一点关系也没有”,重点是你要以言词陈述,就
要在台大所定期限内为之,而不是台大所定期限内不去,然后再去指定台大配合自己的时
间。
不要把人民都当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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