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新闻云
2.记者署名:
记者吕晏慈/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全文/林智坚律师团2211字声明 指控台大不符程序正义
4.完整新闻内文:
民进党桃园市长参选人林智坚台大论文涉抄袭争议,经台大学伦会审议后,台大今(9)
日上午公布相关案件审查结果,建议撤销林智坚硕士学位。对此,林智坚的委任律师黄帝
颖下午透过脸书公布“林智坚律师团对台大学伦会审定撤销学位之声明”,直指苏宏达未
依法回避,致无法确保学伦会组织及处理程序之公正客观,且学伦会审定违反《行政程序
法》第9条规定客观义务,学伦会曲解保密规定,无异黑箱作业。林智坚本人下午也将举
行记者会公开回应。
林智坚律师团声明全文如下:
林智坚律师团对台大学伦会审定撤销学位之声明
林智坚委任律师团针对台大学伦会审定有关林智坚硕士论文案所涉学伦会之审定、组织及
程序不符程序正义及比例原则等,谨代声明如下:
一、苏宏达未依法回避,致无法确保学伦会组织及处理程序之公正客观
无论按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及国立台湾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
理案件处理要点,均明定抄袭为违反学术伦理行为,而就本案是否构成抄袭而有违反学术
伦理之情形,自属应经依法组织之审定委员会审定后所认定之结果。讵本件审定委员会召
集人苏宏达院长于本件审定委员会审定之前,即藉撰写公开信之方式,评论、指称并定调
林智坚论文案为“抄袭丑闻”(plagiarism scandal),已然先入为主断定本件有前揭违
反学术伦理之行为,无异于未行调查、审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获致“抄袭”之结论,并
贴上“丑闻”标签后予以公表。其未经调查、审定在先,违背保密义务公开评论本案在后
,已非单纯有偏颇之虞之情形,而系有偏颇之实,无可期待其能维持本件程序之公正客观
处理,依法自应回避,否则,由有偏颇之实的召集人,召集所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整
体的公正性已遭污染致生疑虑。
然而,台大就召集人苏宏达院长回避案的处理,是由苏宏达院长所遴聘的委员,在由苏宏
达院长所召集的会议中、在听取苏宏达院长陈述之后,决定驳回林智坚市长回避的申请。
但是,一如前面所述,苏宏达院长不是单纯的学术审定委员会的委员而已,而是该委员会
的召集人,针对学伦审定会的组成,有决定性的权限,也因此,因其偏颇所能影响的,是
涉及学审会本身组织的公正性问题。所以,目前台大审定会对于回避案件,在由苏宏达院
长选任的委员在苏宏达院长参与表达意见的情况下,自行驳回回避的要求,本身就有程序
的瑕疵,这也再次凸显前面所述,因欠缺内部或外部的监督机制足以担保委员会组成及程
序公正、客观处理,显有高度致生结果错误之风险。
二、学伦会审定违反行政程序法第9条规定客观义务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9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
形,一律注意。”之客观义务,台大学伦会竟对有利于林先生证明著作在先的公证书等客
观证据,未有一律注意,无视相关文字确系林先生先予撰写,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资料之
情形,仅机械式以论文口试前后时间比对,即草率认定林先生抄袭,显然违反行政程序法
第9条规定。
三、学伦会曲解保密规定,无异黑箱作业,既漠视当事人权益,又欠缺有效监督机制担保
,有失公正
行政程序应以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采取不公开之秘密处理程序,对当事人之权益影
响甚钜,为属例外,而基于“例外从严解释原则”,其保密之对象应仅限于“外部”不特
定人员,不及于参与程序之“内部”特定人员,才符合手段与目的相当的比例原则。
基此,学伦会践行秘密调查及审定之程序,仍应揭露审查委员会之组织过程及遴聘之委员
名单予参与程序之当事人,而当事人应保密不对外公开之,纵有对当事人加以保密之必要
,至少也应设有内部或外部监督机制之配套,以担保其秘密组成之委员会有可信且有效的
适格性与适法性。本件台大学伦审定规定就审定委员会之组成,除被检举人所属学院院长
、系(所、学位学程)主管为当然成员外,其余组成审定委员会之校内外专业、法律领域
之公正学者及相关专家,均系由院长所遴聘。惟台大学伦会曲解学伦要点保密规定,使当
事人无从知悉委员会及其成员,究系依何程序及标准组成及遴聘?又遴聘之委员为何人?
是否适格?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是否有偏颇之虞?凡此攸关程序正义与严谨性之诸多重
大问题,当事人均毫无所悉,遑论行使程序异议权或申请回避,以确保程序之公正。
举例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不公开”,但侦查秘密是对外保密,当事人仍可知承办
检察官是谁,其调查过程如有偏颇情形,当事人仍有异议或声请回避等程序救济机制,但
反观台大学伦会却全然黑箱作业,又毫无内部或外部监督机制的配套,对于学伦调查程序
及人事选任的公正性与正当性,完全无从提供有效可信的担保,导致对于本件能否符合学
伦要点第一条“公正客观处理”的最高原则,产生很大的疑虑。
又目前台大学伦会的审定程序具有行政程序的性质,本应适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以下关于
公务员回避的规定。而行政程序法赋予程序当事人申请特定公务员回避的权利,前提必然
是当事人“知悉”有哪些公务员参与程序的审议;若无法知悉,自无申请回避的可能,程
序公平性即潜藏有遭到侵蚀的风险。实际上近年行政法院在诸多判决中,都强调当事人若
未在行政程序中及时提出回避申请,事后到行政救济阶段不得再主张有公务员应回避却未
回避,可知行政机关应让当事人知悉参与审议的公务员身分,此为确保程序公平性的关键
因素之一。但目前台大学伦审定会拒绝揭露当然委员以外的委员身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权利遭到剥夺,实有违“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精神。
简言之,台大学伦会以绝对保密方式进行审查,形同黑箱作业,既欠缺担保组织公正性及
程序正当性的有效机制,也损及当事人应有的知情权,有失公平,其最终决定如何能取信
于人?
四、学伦会之组织与程序公正客观有疑,却有撤销学位之权限,违反比例原则
学位授予是严肃的法定程序,也经过包含校内外口试委员的专业判断与决定,而学术伦理
如果涉及撤销学位,在审定委员的组成及处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对应的组织及程序保障
作为担保,否则,在委员会的组成、程序都不严谨的情况下,草率审定,最终却有权撤销
学位,显然轻重失衡,有违比例原则。
黄帝颖律师
洪伟胜律师
翁国彦律师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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