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外患罪真的不太妙耶

楼主: mossdevin (Devin Moss 10)   2022-08-06 07:51:43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
刑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在敌军执役,或与敌国械抗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或以军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将军队交付敌国,或将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
军用处所建筑物,与供中华民国军用之军械、弹药、钱粮及其他军需
品,或桥梁、铁路、车辆、电线、电机、电局及其他供转运之器物,
交付敌国或毁坏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敌国招募军队,或煽惑军人使其降敌者。
三、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四、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
,或军略之秘密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
五、为敌国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不履行供给军需之契约或不照契约履行者,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零九条
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漏或交付前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于外国或其派遣之人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条
公务员对于职务上知悉或持有前条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因
过失而泄漏或交付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十一条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条
意图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未受允
准而入要塞、军港、军舰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或留滞其内者,处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条
应经政府授权之事项,未获授权,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足以生损害于中
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条
受政府之委任,处理对于外国政府之事务,而违背其委任,致生损害于中
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条
伪造、变造、毁弃或隐匿可以证明中华民国对于外国所享权利之文书、图
画或其他证据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条之一
本章之罪,亦适用于地域或对象为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
或其派遣之人,行为人违反各条规定者,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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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篇某表妹 103 若适用则最高死刑
近日某些八卦板上面的人
所发的言论似乎在战争前就能法办了欸

而且115条之一更厘清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或境外势力
同为国外

以及宣扬投降或是鼓舞军人不执行命令者
一样适用

板上有些人真的多保重

版主可能真的要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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