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性骚宝雅女店员!“摸臀掀衣”全都录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2-08-02 16:15:04
【裁判字号】111,中简,338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违反性骚扰防治法
【裁判内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11年度中简字第338号
声 请 人 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王卲钧
上列被告因违反性骚扰防治法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
刑(110年度侦字第36347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乙○○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触摸其臀部及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处拘役参拾日
,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及理由
一、乙○○于民国110年10月3日中午12时2分许,在台中市○○区○○路0段000号之“宝雅
台中河南店”,竟意图性骚扰,将其所有之新台币(下同)5元硬币藏于货架下方后,请该
店员工代号AB000-H110267号(真实姓名详卷,下称甲 )协助其寻找掉落之零钱,随即乘甲
蹲下拉开货架抽屉寻找零钱而不及抗拒之际,以右手触摸甲 之右后腰部及臀部,对甲 性
骚扰得逞。嗣经甲 报警查获上情。
二、案经甲 诉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报告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后声请简
易判决处刑。
  理  由
一、被告固坦承其有于上开时、地,用手拍甲 之背部等情,然矢口否认有何违反性骚扰防
治法之犯行,辩称:伊想看店员会如何处理顾客遇到的问题,故将零钱放于货架下方地板,
并请甲 协助伊找零钱,甲 蹲下时伊发现甲 背后有白色小点,疑似白色小蜘蛛,伊便帮她
用手拍掉,伊只有拍背部,没有拍到臀部云云。经查:
(一)被告于上开时、地,请甲 协助寻找其掉落之零钱,于甲 蹲下时,有碰触甲 背部等情
,业据证人即告诉人甲 于警询证述明确(见110年度侦字第36347号卷第17页至第19页)。
此外,复有员警职务报告、监视器光盘暨撷取画面等资料在卷可参(见110年度侦字第36347
号卷第9页、第29页至第39页),且为被告所不争执,是此部分事实,均堪以认定。
(二)被告虽以前揭情词置辩,然查,证人甲 于110年10月3日警询时指诉:被告于上开时、
地向伊称其零钱掉了,请伊拉开面膜区的货架抽屉帮他找零钱,当伊弯下腰拉开货架抽屉时
,被告以徒手摸伊右后腰部及臀部,当下伊没有反应过来,等伊反应过来制止被告时,他还
是持续触摸伊的右后腰部及臀部并掀伊的衣服,被告先摸伊的制服然后再掀起来,伊制止他
之后他还是持续触摸伊的右后腰部及臀部等语綦详(见110年度侦字第36347号卷第18页)。
且观之监视录影画面翻拍照片,被告确实有多次触摸甲 右后腰部、臀部及掀起甲 衣服之行
为(见110年度侦字第36347号卷第35页至第37页)。本院审酌证人甲 于案发后旋报警处理
,并于当日即到警局制作笔录及指认被告,且其与被告素不相识,彼此间并无仇恨怨隙,应
无设词诬陷被告之理,所述亦与上开监视录影画面翻拍照片相符,足认告诉人甲 上开证词
堪以采信为真实。从而,足认被告有于上开时、地,触摸甲 之右后腰部及臀部,至为明确
。被告上开所辩,难认有据,尚非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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