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楼主: bpp1006 (bpp)   2022-07-28 16:36:17
第 2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
二、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罪,经判刑确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但受缓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六、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
八、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九、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看来看去
并没有任何一条条文
规定抄论文不能选举
大家是不是可以不用再吵
下班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