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目睹老婆手捏结拜20年兄弟“蛋蛋” 人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26 12:13:09
被告一直否认有亲乳头
直到演出DNA才承认
身为拜把兄弟 还跟对方老婆说一起去外面喝酒晕船小姐的事
【裁判字号】111,侵诉,1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内文】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侵诉字第1号
公 诉 人 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李将期
选任辩护人 庆启人律师
      彭圣超律师
      苏轩仪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0年度侦字第18500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丙○○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拾月。
事 实
一、丙○○与代号AW000-A110341A号成年男子(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乙 )为结拜兄弟
,代号AW000-A110341成年女子(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甲 )为乙 之配偶。丙○○于民
国110年8月29日下午4时许,与其配偶丁○○共同前往甲 、乙 位于台北市士林区后港街之
住处(实际地址详卷,下称甲 住处)拜访及饮酒聊天。于同日晚上10时15分许,丙○○在
甲 住处后阳台处,见甲 独自一人在该处晾晒衣物,竟基于强制猥亵之犯意,违反甲 之意
愿,强行将甲 上衣上掀、内衣拉下后,以嘴吸吮甲 之乳头,于甲 将衣物拉下欲制止丙○
○,并表示不要等语句时,仍违反甲 之意愿,接续亲吻甲 之嘴部并环抱甲 ,以上开违反
甲 意愿之方式,对甲 为猥亵行为得逞。
...
讯据被告固坦承于上揭时、地,以嘴吸吮甲 之乳头、亲吻甲 之嘴部,但矢口否认有何强制
猥亵犯行,辩称:当天我在甲 住处前阳台看夜景时,甲 从甲 住处神明厅的落地窗走出来
到阳台,就拉着我的手走到她家后阳台,没有讲任何话,之后主动将衣服掀起来,我就亲她
的乳头、嘴巴,过程中甲 都很享受,还有跟我说我好坏云云。辩护人则为被告辩称:⑴甲
与乙 对于案发过程之证述相互矛盾,已不足采信,乙 亦未亲身见闻全程案发经过,其证述
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基础;⑵被告当日是第一次来到甲 住处中,对环境不熟悉,甲 才知道
家中何处较为隐蔽,衡情应是甲 主动将被告拉往后阳台;⑶若甲 是遭强制猥亵,当时家中
除乙 外,尚有甲 之儿子及婆婆在场,当可大声呼救;⑷案发后甲 并没有马上验伤,而是
隔了许多天才去医院报案验伤,与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之状况不同;⑸若甲 是遭到强制猥亵
,乙 看到后当应立即将被告抓住报警,但乙 也未如此作为,反是对于甲 生气,还让甲 自
己陪同被告下楼,可见乙 看到之状况应是甲 相当享受,所以反应才是对甲 生气;⑹甲 案
发后对被告配偶丁○○表示被告没有强迫甲 做什么事,显然与常情不符;⑺另案甲 告诉被
告违反性骚扰防治法案件,甲 于检察官欲进行测谎时即撤回告诉,合理推测告诉人是因为
恐惧自己杜撰之陈述无法通过测谎时始决定撤回,请求本案亦进行测谎云云
经查:
 ㈠被告与甲 之配偶乙 为结拜兄弟关系,于110年8月29日下午4时许,偕其妻丁○○共同
前往甲 住处饮酒聊天,并于110年8月29日晚间10时15分许,在甲 住处后阳台,以口吸吮甲
之乳头,并亲吻甲 之嘴部等事实,业据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均坦承不讳(见本院
卷第35页、第192页),核与甲 、乙 、丁○○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就此部分之证述大致相
符(见侦查卷第72页至第73页、第73页至第74页、第86页至第88页、本院卷第84页至第102
页、第103页至第115页、第116页至第125页),并有甲 手绘之案发现场图(见侦查卷第35
页)、甲 与丁○○、甲 与被告、乙 与被告间LINE通讯软件(下称LINE)对话撷图照片(
见侦查卷第36页至第37页、第47页、第83页至第84页、第97页至第101页、本院卷第135页至
第137页)、新光医疗财团法人新光吴火狮纪念医院110年9月1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诊断书
(见侦查卷第47页至第52页)、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10月1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
第1103018066号函所附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28日刑生字第1100098497号鉴定书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4日刑生字第1108017934号鉴定书(见侦查卷第60页
至第62页、本院110年度审侵诉字第70号卷【下称审诉卷】第31页至第33页)在卷可参,首
先可以认定为真实。
被告确有于上开时间、地点环抱甲 ,且所为吸吮甲 之乳头、亲吻甲 之嘴部及环抱甲 之行
为,均系以强暴手段之违反甲 意愿方式所为:
 1.甲 于侦讯、本院审理时就本案案发过程之证述,基础事实、时序脉络均属一致,且与
甲 案发后传送予被告、丁○○之LINE讯息内容并无相悖,应属可信:
 ⑴甲 于侦讯时证称:当时我要去后阳台洗衣机那边洗衣服,不知道被告就在那边,走过
去时,被告就扑向我,把我衣服掀开,扯掉我的内衣吸我的乳头,我把衣服拉下来,被告就
双手环抱我的身体,我闪到后阳台另一个角落,但被告力气很大,我无法抵挡,当时我有讲
我不要,但因为在我儿子跟婆婆的房间旁,我不敢大声喊,当时我也有捏了被告的生殖器一
下,被告弹了一下,但也没有松手,我只好再捏被告生殖器第二下,此时乙 出现问我们在
干嘛,被告此时才放手,我就跑回客厅,剩下被告跟乙 在后阳台,之后两人走回客厅,都
没有讲话,丁○○则一直问发生什么,后来乙 就把他们赶走,隔天我也有传LINE骂被告,
丁○○收到传票后也有问我到底发生什么事情,110年9月1日我有去验伤,诊断证明书所见
的伤痕,我不确定是不是被告造成的,但我是验伤时才看到,案发当时被告也有用力掀开我
衣服并拉下我内衣等语(见侦查卷第72页至第73页)。
 ⑵甲 于本院审理时则证称:乙 在案发当天约被告跟丁○○来我们家喝酒聊天,大约晚上
9时许乙 和被告去聊天,客厅剩我和丁○○,我跟丁○○在拍照、聊天、看电视。后来因为
等很久,我就去后阳台要用我的衣服,当时不知道被告在那边,我以为被告是跟乙 在前阳
台聊天,是到后阳台才发觉被告在那(声音颤抖)。被告看到我,就把我衣服掀开,把我内
衣拉下来(情绪激动),之后就亲我的乳头,环抱着我(哭泣),嘴巴嘟过来亲我,我用力
把我衣服拉下来,也有说不要,脚步也有移动到另一个角落来闪躲,当时我也不敢用力喊,
因为地点在我儿子跟母亲房间附近,我怕被他们看到,我会害怕,且我根本没有太多思考时
间,然后被告环抱着我,我没办法挣脱,我用我右手去捏他生殖器,他就弹了一下,但仍没
有松手,我再去捏第二次,乙 就从孝亲房旁出现,看到我们的侧边,问我们在干嘛,当时
我上衣已经拉下来,被告原本还抱着我,就因此松手了,我就跑到客厅去,阳台剩下被告跟
乙 。我到客厅后丁○○一直问我发生什么事,我都没有回答,因为我还在害怕,情绪无法
平复,根本无法回答,之后乙 跟被告走回客厅,乙 坐在沙发上,被告站在客厅,乙 很生
气要他们回去,被告还是不动,丁○○就很生气说“人家在赶人还不快走”,硬把被告拉走
,但出去时因为离开我家需要磁扣,所以丁○○又回来叫我去帮他们开门,案发后我一直要
跟乙 说当天的事情,但乙 因为只看到最后一幕,又不听我讲,完全都不理我,我怕乙 严
重误会我,所以我必须为了我的清白提告,报警时验伤单所出现之伤痕,也是案发前没有,
隔天早上我去洗澡才发现,当时没有马上去验伤,是因为我思绪非常乱,没有人在发生当下
就可以很清楚知道下一步怎么走(声音颤抖),我本来就不是很喜欢被告,但乙 很喜欢被
告,常跟被告往来、聊天、喝酒等语(见本院卷第84页至第103页)。
 ⑶综合上开甲 于侦查及本院审理时所为证述内容,甲 就被告利用强行掀开甲 上衣、拉
下甲 内衣、拉住甲 之强暴方式,对甲 为吸吮乳头、亲吻嘴部、环抱等行为之被害经过,
所为证词具体、明确,前后互核并无重大出入,倘非亲身经历而印象深刻,实难犹为如此一
致之具体证述。复观甲 于案发后翌日110年8月30日传送予被告之LINE讯息内容:“你真的
很对不起A男还有我,枉费你跟她结拜这么多年....毁于一旦,这朋友白交了”、“你做事
为什么不想后果?真的被你害惨了”等内容(见侦查卷第37页),亦是指摘被告有为“对不
起”乙 及甲 之行为,而与其上揭证述内容一致。再参酌甲 于本院交互诘问过程中,当提
及被害经过时即有哭泣、情绪不稳之情形,更足征甲 所呈现之身心状态,与一般性侵受害
者于陈述身体遭侵犯及无力反抗过程时情绪上排斥、激动之真挚反应相当,可见甲 所指证
各节,确属事实而足以采信。
...
乙 于本院审理时证述:案发当天因为我搬新家,请被告跟丁○○过来庆祝聊天,顺便喝酒
,喝到后半段,甲 去洗衣服、晒衣服,我跟被告在客厅聊天,后来被告也不见了,我想说
奇怪,怎么他们2个失踪那么久,我就去后阳台,发现在后阳台的角落,被告抱住甲 ,甲
一直喊不要、想要挣脱,被告应该是从后面环抱甲 ,但那边没有开灯很暗,甲 也没有喊得
很大声,所以我是走过去才可以听到,我过去之后就喊了一声“你们在干什么”,甲 就挣
脱开,走回客厅,那时候我很生气,但卡在我跟被告是10、20年的结拜,认为这种东西不要
讲得很难听,我都没有讲话,丁○○可能也知道发生什么事情了,坐没多久就自动回去,我
没有送他们下楼,我也不知道是谁帮他们开门,因为我不想理被告夫妇,当时因为我不了解
发生什么,所以对甲 也很生气,觉得怎么做出这种事来,生气大约3、4天,后来甲 解释说
她是被被告欺负,我才知道原来事情是这样,甲 之前就有跟我说过她不喜欢被告等语
...
被告辩称当日是甲 主动将其拉往后阳台,因甲 力气很大,故其只能跟随前往,中间过程中
甲 什么话都没有说,只有讲我好坏,过程中也都是甲 主动云云。然被告于警询时原是供称
:我当天完全没有去后阳台,只有在前阳台跟乙 聊天,也没有碰甲 云云(见侦查卷第7页
至第9页);于侦讯时则供称:我当天没有去后阳台,也没有亲甲 胸部,案发后我传短信给
乙 道歉,是因为我不小心讲出我跟乙 去万华小吃店喝酒,乙 喜欢里面1名小姐的事情,害
甲 跟乙 吵架,所以我才道歉云云(见侦查卷第78页至第80页);于本院111年1月7日准备
程序时,亦系供称:我的辩解与侦讯时相同云云(见审诉卷第40页),而均否认有至甲 住
处后阳台及吸吮甲 胸部、亲吻甲 嘴唇之行为。直至本院111年1月7日准备程序询问被告、
辩护人阅卷内容有无包含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4日刑生字第1108017934号鉴
定书所载于甲 乳房处检验出被告DNA之内容后,被告于其后之准备程序、审理程序始改称:
当天我有亲甲 乳头、嘴巴,但都是甲 主动,原本怕丁○○生气,且有律师跟我表示没有照
实讲不会怎样,直到遭起诉后,现在的辩护人才请我将实情讲出来云云(见本院卷第34页、
第192页),其前后辩称截然不同,已难尽信。复参以被告于案发后翌日即110年8月30日下
午1时50分所传送予乙 之LINE讯息内容:“酒醒了 想了又想想又想 无论你说过什么话 我
都不应该这样做 我错了 你应该不会原谅我 所以希望你身体健康 诀别了 我的兄弟 我会
引以为戒 吸取教训”等内容(见侦查卷第83页),亦显示被告仅有向乙 表达做错、忏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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