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好乱!和大嫂亲密出游被告 弟喊冤:她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25 14:36:41
【裁判字号】111,简上,21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裁判内文】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11年度简上字第21号
上 诉 人 周志兴
被 上诉人 周志明
(一)上诉人原答辩主张:
  诉外人王馨敏与上诉人原系男女朋友,且同居长达2年,王馨敏于民国110年8月5日在未
告知上诉人之情形下即离开与上诉人之同居处所,直到110年8月26日才以电话联络上诉人,
并于110年8月27日与上诉人见面时告知其已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因王馨敏表示其有忧郁症
,上诉人才与王馨敏出游散心,并未与王馨敏发生性行为,且系王馨敏自行返回与上诉人同
居处所即两造之老家居住,不是上诉人游说等语,并于原审答辩声明:被上诉人之诉驳回。
...
二、被上诉人方面:
(一)被上诉人原起诉主张:
  被上诉人与王馨敏于1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后来被上诉人于110
年8月25日前往南部工作,而上诉人系被上诉人之亲弟弟亦为王馨敏之前男友,趁王馨敏因
被上诉人外出工作导致情绪不稳、极度缺乏关心之际,与王馨敏联系,并游说王馨敏离家,
王馨敏于110年8月26日无故离家,两人并有共同出游及发生性行为,上诉人明知王馨敏已婚
仍故意破坏其与被上诉人之婚姻,已侵害被上诉人之配偶权,致被上诉人精神上受有痛苦,
为此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上诉人赔偿精神慰抚金等语,并于原审起诉声明:上诉人应给付被
上诉人新台币(下同)20万元。
...
二、本件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其上诉理由无非以“上诉人未与王馨敏出游4次,
且未明确分手”、“上诉人于110年8月27日与王馨敏见面时,始知其已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
”、“上诉人为保全王馨敏人身安全,始与其结伴出游”、“原审中提出之照片为旧照”为
由,藉以抗辩其与王馨敏并未逾越男女通常社交分际之行为,亦即并无侵害被上诉人基于配
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请求废弃原判决不利其之部分等语。惟查,上诉人既于原审
111年1月13日言辩论期日时,自承其于110年8月27日即知悉王馨敏已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
却仍于同年月29日与王馨敏拍摄亲吻其脸颊之合照,且同日亦有搂肩、头部紧贴之合照,照
片所示之上诉人与王馨敏互动举止,显逾越社会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际,足以破坏被上诉人
与其配偶即王馨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已侵害被上诉人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且
情节重大,已合致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则原审斟酌本件实际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响、被
上诉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双方之身分、地位、经济状况及其他各种情形,认被上诉人
请求上诉人赔偿精神慰抚金以2万元为适当,于法自属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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