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国的著作权法是采取 "创作主义"
不是采发表主义 (所以会有同时著作的麻烦),
也就是说, 虽然余先生先发表了
但如果小智能拿出手稿, 或电脑编辑档 (word会有编辑记录)
证明时间点, 是在余先生论文发表前
那还是可以逆转胜,...把酸民的脸打成猪头
ps: 学术论文好像采发表主义, 那其实这个两法制会有冲突,...
假设这边论文: 是可以写进教科书等级的,...
如果被小智拿出来先创,.... 但因为是小余先发表
那以后教科书是要写小余还是小智的名字
ps: 结论: 其实我觉得采发表主义会比较好(争议比较少), 我们著作权应该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