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askey (whaskey)》之铭言:
: 虽然我一点也不赞成把人架走的做法
: 可是
: 法源并不是没有
: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04
: 四、安全警卫派遣对象如下:
: (三)特定人士:
: 1.卸任享有礼遇期间届满之总统、副总统。
: 2.卸任或已故总统、副总统之配偶。
: 3.其他经内政部核定之人员。
: 只要有这个特定人士的规定
请注意这里写的是“核定”
这不像会议纪录可以乱凹
要核定就有核定函
所以何时要把核定函拿出来打打4%仔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