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精虫上脑冲停车场“性侵”重机 离谱恶男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12 23:35:41
【裁判字号】111,简,793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妨害风化
【裁判内文】
台湾桥头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11年度简字第793号
声 请 人 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耀暐
上列被告因妨害风化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111年度调侦字第56号),本院
判决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亵罪,处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实及证据,均引用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如附件)。
二、按刑法分则中“公然”二字之意义,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
(司法院院字第2033号解释意旨参照)。是刑法公然猥亵罪所谓之“公然”,除不特定多数
人外,亦包含特定之多数人在内,且只要得以共闻共见即为已足,不以实际上已共闻或共见
为必要。查本案被告甲○○自慰之地点,系“i阅读大楼”地下室停车场,显系多数人得以
共见共闻之地点,且系处于其他住户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自符合“公然”之要件。又被告
在上开处所以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并上下移动摩擦之自慰动作,显有供人观览之意图,且
其上开举止,不仅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且客观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依现今吾人社会之一般通念,自属猥亵之行为。核被告所
为,系犯刑法第234 条第1 项之公然猥亵罪。
三、爰审酌被告智识思虑俱属正常,且前已有妨害风化之前科纪录,此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纪录表1份在卷为凭,竟再次不顾他人之感受,在上开地点为公然为猥亵行为,损及社
会秩序及善良风俗,所为诚属不该,惟念被告犯后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后态度尚可,暨
其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及其自陈大学毕业之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为小康等一
切具体情状,爰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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