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借宿女友租屋竟肖想吃“姊妹丼” 半夜偷袭她妹!辩睡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07 00:49:12
【裁判字号】111,侵上诉,51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内文】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侵上诉字第51号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高浚玮
选任辩护人 高逸文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诉字第84号中华民国110
年12月28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109年度侦字第35197号),提起上
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犯罪事实
一、高浚玮与B女(代号AB000-A109407B之女子,真实姓名、年籍均详卷,下称B女)于民国
109年间为男女朋友,并于109年3、4月间起,搬至B女之租屋处(址设台中市大里区涂城路
,地址详卷)居住,而B女之胞妹A女(代号AB000-A109407之女子,90年1月生,真实姓名、
年籍均详卷,下称A女)亦住在上址,而上址租屋处仅有2张合并之单人床,于夜间就寝时,
高浚玮睡在床铺中间,A女、B女则各自睡在高浚玮之右侧、左侧。讵高浚玮于109年5月14日
凌晨3时许,基于乘机猥亵之犯意,利用与A女同睡之机会,认为A女正在熟睡而有机可趁,
遂趁A女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际,隔着A女所穿牛仔短裤,先伸手抚摸A女之臀部、大腿内侧,
再沿着短裤之缝隙将手伸进A女之内裤里,而抚摸A女之下体,以此方式对A女猥亵1次得逞。
嗣A女不堪受辱,于109年5月14日凌晨5时许至学校上课后,将此事告知男友A男(代号AB000
-A109407A之男子,真实姓名、年籍资料均详卷,下称A男)、B女与杨姓友人,并诉警究办
,始悉上情。
本院之判断
一、原审认被告本件事证明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225条第2项等规
定,并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无视A女善意允诺被告可同住在上址租屋处,仅为
满足个人性欲,竟利用其与A女同睡之机会,而为前述乘机猥亵犯行,使A女身心受创,造成
A女难以磨灭之伤害,此参告诉代理人于原审审理时表示:A女于案发后多次接受心理咨商、
到身心科诊所治疗,到目前为止A女还在服用相关药物,本案造成A女非常严重的创伤,且此
创伤没办法在短时间抹灭等语即可明之(原审卷第264页),被告所为实应非难;并考量被
告迄今未与A女达成和解,或弥补其所受损害、取得谅宥等情,佐以A女于原审审理时所称请
求对被告从重量刑等语(原审卷第144页),是被告所为实无从轻量刑之余地;兼衡被告此
前并无不法犯行经法院论罪科刑之情,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存卷可按,及其于本
院审理中自述国中肄业之智识程度、目前从事冷气保养工作、收入普通、无未成年子女要抚
养,但需扶养退休父亲之生活状况(原审卷第264页),暨其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8月。经核原判决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亦属妥适,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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