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林智坚遭爆论文抄竹科期末报告书 涉侵害著作权!这单位说

楼主: skyprayer (洗碗工)   2022-07-06 23:03:38
※ 引述《bluwind1 (蓝天的风)》之铭言:
: 林智坚遭爆论文抄竹科期末报告书 涉侵害著作权!这单位说话了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706/9591460DCAE0F8676D95CEE049
: 突发中心黄羿馨/新竹报导
就林智坚中华大学硕士论文这部分
要从两个角度来讨论
1.智慧财产权 (主要是著作权)
2.学术伦理道德规范
: 新竹市长林智坚遭国民党台北市议员王鸿薇爆料,2008年在中华大学发表的
: 硕士论文,涉嫌抄袭同年6月竹科的期末报告书,且连错字都一模一样,对此
: 林智坚昨天(5日)召开记者会表示,中华大学论文是在一场研讨会与教授们
: 共同发表研究,竹科管理局沉默多时,今天(6日)晚间发布声明表示,依合
: 约规定本案智慧财产权归属竹科管理局,将函请中华大学提出详细说明。
: 林智坚昨天在记者会中秀出中华大学教授贺力行和王明朗的签署声明,表示
: 当年中华大学管理学院成立台湾顾客满意度指标(Taiwan Customer
: Satisfacation Index)研究小组,贺力行、李友铮、和王明郎等教授,都属
: 于这个TCSI的研究小组,大家除了共同参与讨论外,也分享使用TCSI实验室
: 的相关资料。
以著作权来看 某些资料并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
著作权是保障人为的智慧创造产物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有案例解释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89287-15374-301.html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著作,系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必须具备“原创性”(非抄袭他人之独立创作)
及“创作性”(具有一定之创作高度)两要件。
另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3款规定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等,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故您来信所称的“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统计结果”
、“分析结果”等,如仅系将数据、数量、单纯之事实、名词等予以罗列呈现,
依前述说明,该等内容或不具原创性及创作性,或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之保护,亦不生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所以很多政府案的资料收集成果 如果机关想要独占不公开的话
多会用保密协定去保护
所以如果仅是以调查资料作为论文研究的素材
除非当初采购合约有注明禁止 (这部分是违反民法的契约约定 亦非智慧财产权侵犯)
否则运用该资料"并注明"来源作为研究使用 在著作权上并不会有违法问题
: 林智坚说,当时他在硕士进修期间,除了接受教授贺力行指导,和教授李友
: 铮、王明郎也有互动,也就是在大家的指导下,他共同参与、研究,并在
: 2008年6月缴交科管局结案报告之前的同年4月,由他与教授贺力行、王明郎
: 联名,在一场研讨会发表了共同研究,相关资讯都在网络上还查得到,而这
: 个竹科周边居民的满意度研究,他都有参与讨论、问卷发放、回收及资料分
: 析,因此在硕论使用相关研究内容,教授们认为实属合理合情。
但这部分在电子硕士论文中并没有提到
研究方法和参考文献亦没有注明数据的来源
如果在研究中没提到是引用别的计画或研究蒐集的资料
那么就会被认定是研究者或研究单位自行收集的资料
换句话说单从这本论文中 根本无法得知这些数据并非作者收集而是其他单位的资料
(仅能从附件A的问卷中 问卷说明推测问卷执行单位是中华大学)
光这点就严重违反学术伦理
另外如果是接受其他单位赞助 经费支持的调查或研究 也需要明示才符合研究伦理
这点也显然没有达到 (因为硕论已经把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都匿名化)
: 不过竹科管理局却发出声明表示,竹科管理局为强化施政服务,以委托方式
: 请学术机构进行研究,借由研究成果进行政策研析,以期精进政策制订。为
: 保障本局有使用学术机构研究相关资料及成果之权利,因此与受委托机构(
: 并非个人)签订的合约中皆订有相关规范:“…厂商因履行契约所完成之著
: 作,其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于著作完成之同时让与机关,厂商放弃行使著作人
: 格权。厂商保证对其人员因履行契约所完成之著作,与其人员约定以厂商为
: 著作人,享有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
: 竹科管理局表示,为了解竹科周边居民观感,藉以持续改善竹科营运机制,
: 打造与环境共荣共好的关系,本局于2007年12月依采购法规定与中华大学进
: 行委托研究“以TCSI模式评估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之民众满意度”并完成签约
: ,履约起迄日期为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6月15日,依合约规定本案智慧财
: 产权亦归属竹科管理局。为厘清最近相关媒体报导对本案疑义,竹科管理局
: 将尽速函请中华大学就其是否依合约书规定办理,提出详细说明,作为续处
: 之参据。(突发中心黄羿馨/新竹报导)
合理运用他人收集和整理的资料 统计上的描述作为研究使用
(需要引用和注明才能主张合理使用)
在台湾并不违反著作权 (在欧洲有数据库的智慧财产权 但台湾没有)
但如果报告书中有包含运用智慧和思考后 撰写的建议 讨论 见解
这部分照抄又未引用就很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
另外如果大篇幅引用别人的见解充当自己论文的主述
(研究动机 假设 讨论 结论)
就算有引用 也可能无法主张合理使用 更不符合学术伦理
从电子论文的档案中看来
并未提及该论文使用管理局委托的计画资料
除非是这项调查是由林智坚本人或团队进行
不然至少是严重违反学术伦理 有重大瑕疵
另一个状况是 该调查由林智坚主导
反而是中华大学台湾顾客满意指标研究中心挪用林智坚的研究
拿去给工业园区管理局当服务采购标的
(这机率极低)
如果是这样 可能会变成违反采购法
建议移送工程会 依采购法101条
将中华大学列为采购拒绝往来对象 进行公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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