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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芷余/高雄报导
底层悲歌!单亲爸两度带罕病儿轻生 全因撞死人没钱赔
高雄一名高姓男子长期照顾罹患罕病的独生子,他因车祸撞死人被判刑7月,担心负担不
起高额赔偿金,想要轻生,儿子知道后表示不愿独活,要父亲带走他,去年10月晚间,高
男企图带儿子轻生却在隔天醒来,高男于是持刀割儿子颈部后再自刎,没想到4天后他又
醒来,看儿子还有一线生机,打电话报警求救。高雄地院审理后依加工自杀未遂罪判高男
6月徒刑,但因《刑法》规定“谋为同死”而加工自杀者免刑,让他不用再接受法律制裁
。
判决指出,48岁高姓男子经济不佳,又得独自照顾罹患罕病儿子(19岁),过得十分辛苦
,前年他又因骑车不慎撞上一名冲出来的骑士,导致对方死亡,被法院依过失致死罪判刑
8月(后本案于今年3月判刑7月确定),因担心坐牢孩子没人顾,又无力支付高额赔偿金
,处境雪上加霜而萌生轻生念头。
高男告诉儿子想离开人世,儿子求父亲带走他,他不愿独活,两人决定共赴黄泉,一了百
了。
去年10月20日晚间6时许,高男在三民区住处内,与儿子一起服药,但隔天都苏醒没死成
,高男接着以水果刀割颈,儿子见状亦坚决表示想和父亲一起走。高男几经犹豫挣扎,不
忍儿子孤苦无依,持刀带儿子同归于尽,但过了4天高男再度苏醒,他见儿子仍有生机,
赶快拨打119请救护车将儿子送往医院急救,父子俩才捡回一命。
高雄地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经送医急救均幸免于难,考量高男儿子因罹患罕见疾病,长期由
被告独自一人照顾,且当他知道父亲想自杀后,也表示不愿独活而求父亲带走他。法官审
酌,高男所犯虽为加工自杀未遂罪,但考量他行为时的具体情状及行为背景,认为确实有
特殊原因与环境,其情堪悯,认为无再课以刑责必要,检察官起诉时也帮他求情,希望法
院判处免刑,因此依《刑法》第275条第4项规定谋为同死而犯加工自杀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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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判决 死者林XX为肇事主因
单亲爸高XX肇事次因
本案车祸肇事原因经送高雄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其鉴定意见认:“林XX
:未依‘停’标字指示停车再开,为肇事主因;高XX:无号志岔路口未减速慢行,为肇事
次因”
上诉论断的理由
原审据以论处被告罪刑,固非无见;惟查:㈠、本案二车辆碰撞情形,依被告供述及
原审勘验行车纪录器录影画面,均是被告所骑乘机车之车头,撞击被害人所骑乘之机车左
侧车身,原审于判决理由栏固为同上之认定,然于事实栏却记载“高XX见状闪煞不及,
林XX所骑乘机车之车头,撞击高XX所骑乘之机车左侧车身”等语,有事实与理由相互盾之
违误;㈡、被告符合自首之规定,已如前述,原判决疏未认定被告是否符合自首之要件,
亦未说明是否依自首规定减轻其刑,均有未洽。检察官上诉意旨执㈠之理由,指摘原判决
此部分不当,为有理由;以原审量刑过轻,指摘原判决不当,则为无理由。原判决既有以
上之瑕疵,自应由本院将原判决撤销改判,爰审酌被告考领有合格之驾驶执照,其骑乘普
通重型机车上路,自应恪遵行车交通规则,以维护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车安全,惟其仍
因上开过失与被害人发生碰撞,酿成本案交通意外,导致被害人伤重不治死亡,使被害人
家属痛失至爱亲人,造成无法弥补之伤痛。被告于犯后虽否认有过失犯行,然于本院审理
时已坦承过失责任,并愿意与告诉人试行和解,然被告因经济因素不佳,而无能力赔偿告
诉人所提出之和解条件,致和解不成;被告并无前科,素行尚佳,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纪录表1份在卷可凭,又斟酌被害人就车祸之发生亦与有过失,且为肇事主因,此与被
告应负担全部肇事责任之情况尚属有别;兼衡告诉人称已自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受
偿新台币200万元(被告并未投保强制责任险;见原审卷第73页)之情节,以及被告于原
审自陈之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因涉及个人隐私,详见原审卷第70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
主文第2项所示之刑。至于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为缓刑之宣告等情,因被告始终未能与告诉
人达成和解,取得告诉人之原谅,自不宜宣告缓刑。
五、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
单亲爸没有保强制险
有什么办法能帮助他吗?
这笔钱保险公司代位向他求偿跟判决7个月应该压倒他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