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联合
2.记者署名:林保光
3.完整新闻标题:无法构成杀人罪…黄子洋酒驾酿1死3伤 雄院判决理由出炉
4.完整新闻内文:
2022-07-01 15:26 联合报/ 记者林保光/即时报导
高雄男子黄子洋去年底酒驾,将林家4口撞成1死3伤,高雄地方法院今只以公共危险罪,
判他7月10月徒刑,引起死者家属质疑“轻判”。高雄地院下午提出判决理由,行政庭长
杨国祥表示已“重判”。
高雄地院行政庭长杨国祥表示,被告就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坦承不讳,才认定不能安全驾
驶动力交通工具罪,检方以“不确定杀人故意”起诉,指的是“有预见可能撞死人,却容
任结果发生”,但是,高雄地方法院认为无法构成杀人罪理由有下列几项。
杨国祥表示,黄子洋从五福路到案发地,全程650公尺,依Google地图预估开车时间需2分
钟,如果依检察官起诉,他以80公里时速行驶,仅约半分钟就能抵达案发地,但黄子洋从
当晚7点2分自五福路出发,7点7分发生车祸,花了5分钟,认为因人潮、车潮,行车不快
,但黄在当晚7点6分,至河东路与民生二路口才开始闯红灯、超速,并不像检察官所称,
基于不确定杀人故意驾车,一路超速、闯红灯。
杨国祥表示,现场煞车痕长达29.1公尺,显然被告在发现行人,有紧急采取防止结果发生
的举止,而且,当时人车拥挤,如果被告有杀人之意,在起驶后不久,可以很轻易容任结
果发生,不会在行经多路口才发生车祸,因此实无法认定被告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
雄院并认为,黄子洋固然10多年前犯酒驾,也在脸书上有“为什么这种事情还是天天发生
,别人的孩子别人的生命就死不完吗?”等言论, 单以这言论推论他有杀人的故意,太
过简略,法官认为,如果用这样标准,曾犯酒驾者再酒驾时,从开车上路就是着手杀人,
显然不是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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