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臭废宅去吃回转寿司,不知哪根筋不对突然想到之前新闻报导的代用鱼事件。
遥想当年,不小心吃到油鱼代替鳕鱼,走在路上那个油就一直流,监介得我差点剖腹!还好离家不远,不然我可能真的丢脸死。
据说日前也有油鱼冒充鳕鱼的事件,后来听说把油鱼列为禁止食用的鱼类…
于是当下拿起手机喂狗,发现代用鱼事件比较多发生在日本,台湾似乎很少,有什么代替金枪鱼肉的等等。
想请问一下各位大大,台湾代用鱼合法吗?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代用鱼?如果使用代用鱼儿没有告诉消费者的话有罪吗?算是商业诈欺吗?还是什么罪名?
烦请大大们帮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