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的型态可以分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又称不确定故意、未必故意)
刑法第13条第2项是关于未必故意的规定:
“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意思就是,行为人虽然认识到构成犯罪的事实有可能发生,但仍出于一种“ 就算发生了
也没关系 ”的心态而为之。
那么,未必故意的杀人,会判死刑吗?
由于我国已经通过两公约施行法,所以只有“ 情节最重大之罪 ”才能判死刑。
而目前实务见解认为,未必故意杀人,并不属于“ 情节最重大之罪 ”。
所以是不能判死刑的。
如103年度台上字第807号判决,即采此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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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判决文字如下:
依其论述,已明白论断,必须“ 蓄意杀害并造成生命丧失 ”,始属“情节最重大之罪”
,得量处死刑。然而,原判决系认定上诉人基于杀人之“不确定故意”,以纵火方式实行
杀人,有如前述,即与其说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编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联合国
人权事务委员会相关解释所称得科处死刑之“犯情节最重大之罪”,系指“‘蓄意杀害’
并造成生命丧失”而言,两者显然不相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