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挨轰把公务员当作秀工具 苗博雅还原现场

楼主: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22-06-15 13:00:04
※ 引述《swgun (润泰王的儿子)》之铭言:
: 而一经过苗议员的揭露即足以识别这些人目前在哪里上班 长的是什么样子 结婚了没有 有
: 几个小孩
: 过去在网络上讲了什么话
: 政治倾向是哪一种颜色
: 去问问台大法律系的教授
: 这样有没有侵害他的个人隐私权?
: 妳竟然还说这些人是考进来之后
: 变成北市府的政治打手
: 这有没有侵害市政府跟该员的名誉权?
: 用圣人的道德标准要求别人
: 就不要跟我说你议员有言论免责权
释字第165号
解释争点:地方议会议员在会议时,就无关会议事项之言论免责权?
理由书: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一百零一条,对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及
监察委员在会议时或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分别特设对外不负责任之规定,旨在保障中
央民意代表在会议时之言论及表决之自由,俾能善尽言责。
关于地方民意代表言论之保障,我国宪法未设规定,各国宪法亦多如此。
未设规定之国家,有不予保障者,如日本是(参考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四十二年五月二十
四日大法廷判决),有以法规保障者,如我国是。
#地方议员的言论免责权,不像中央民代,不是宪法保护的事项。我国采取的是像日本,
透过法律保障。
地方议会为发挥其功能,在其法定职掌范围内具有自治、自律之权责,对于议员在会议时
所为之言论,并宜在宪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论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适当之保障,俾得善
尽表达公意及监督地方政府之职责。
#地方议员的言论免责权目的是在于表达公众意见与监督政府,所以保障的内容也以此为
限。
惟上项保障,既在使地方议会议员顺利执行职务,自应以与议案之讨论、质询等有关会议
事项所为之言论为限,始有免责之权,如与会议事项无关,而为妨害名誉或其他显然违法
之言论,则系滥用言论免责权;而权利不得滥用,乃法治国家公法与私法之共同原则,即
不应再予保障。故地方议会议员在会议时就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应受保障,对外不
负责任。但就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之言论,仍难免责。本院释字第一二二号解释应
予补充。
地方制度法第50条(言论免责权及例外)
﹝1﹞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直辖市议员、县(市
)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对于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但就
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之言论,不在此限。
#参考大法官解释与地方制度法:地方议员的言论免责权是有限制的。
1.不得涉及与会议事项无关的事项(例如人家老婆小孩女友)
2.也不含显然违法的言论(当然也不包含类似行为),例如公然羞辱与侮辱。
在未取得法定程序授权与遵循正当程序下,针对个人私事,行使所谓听证的权限。
并透过转播将之公开于全国公审,是否在议员言论免责保障范围,可受公评。
但若在不受保障的范围内,应该就应该负担民事、刑事与行政上的责任。
当台湾的人权进步到,连犯死刑犯的人权必须注意时。
一个仅上班摸鱼公务员的保障,却远不如死刑犯,是否轻重失衡了。
死刑犯vs摸鱼公务员 摸鱼vs.滥权公审 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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