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服务法跟中立法确实是不对
但也不必去议会受议员这样羞辱吧?(对!个人认为这就是羞辱)
这样羞辱常任文官,对文官体制真的是严重伤害
日后如果这位科长又调回主管职,他要怎么领导他的下属?
有人说科长可以拒绝唸出来啊?
但对于没有被质询经验的人来说,当下可能真的会反应不过来。
还有事务官不对议会负责,仅对政务官负责,政务官则对议会负责
一个事务官科长纵有不对,应该还是回归相关法规惩戒或惩处
最后一个是我觉得最离谱的
苗说该科长本年度记了4个嘉奖,平时考核可以功过相抵,记过一次根本不算惩处
我听了简直不敢置信,这是法律系毕业说的话吗?
如果这科长今年曾被记两大功,那苗该不会要求市府至少要记两大过以上才算惩处吧?
惩处应该就事论事,而非无限的上纲吧?
当事人以前因公而获得奖励是他应得,怎么可以用这种数学计算就给一个这根本没有影响
的结论掺杂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