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记者柯沛辰/综合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高雄女驾车撞骑士离开现场 法官看监视器“煞车灯没亮”判无罪
4.完整新闻内文:
高雄一名黄姓女子2020年10月开车在凤山区撞伤脚踏车骑士,却未停下处理车祸,而是直
接离开现场。事后,警方找上门,黄女辩称不知道撞到人,仍被检方起诉。不过,法官勘
验监视器画面,无法辨识黄女是否有踩煞车,可能真的不晓得自己撞到人,所以肇逃部分
判无罪,仅依过失伤害罪判刑4个月,可易科罚金。
根据判决书,黄女前年10月4日傍晚开车行经凤山区凤南路,当时天候晴朗,也有路灯照
明,且柏油路干燥、无缺陷、无障碍物,视距良好,却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许姓脚踏车骑
士时发生碰撞,导致许姓骑士连人带车倒地,腰椎压迫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黄女没有停下查看,反而驱车离开。警方获报到场后,先将许姓骑士送医,
随后依监视器画面,循线找到黄姓女车主。黄女辩称,当时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撞
到人,也不是故意要逃离现场,是直到警察上门通知,她才知道酿祸,依稀记得许姓骑士
靠比较内侧,可能因此撞到了。
检察官认定,黄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离现场,未对许姓骑士施以必要救护,犯后又矢口
否认犯行,未赔偿伤者,态度不佳,所为实不可取,因此依过失伤害、肇事逃逸罪嫌起诉
。
不过,法官勘验监视器发现,黄女擦撞许姓骑士前后,皆无法辨识车辆煞车灯亮起,或是
否有减速。审酌常情,一般人开车若发觉碰撞,通常会反射性煞车、检视后照镜。再者,
脚踏车重量较轻,倒地声响也不如其他车种,确实可能没发现,因此难以认定黄女知道自
己肇事。
法官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指出,检察官对于起诉的犯罪事实,负有提出
证据及说服的实质举证责任。如果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成为被告有罪的积极证明,无从说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应判决被告无罪。
综合现场照片、监视器、事故鉴定报稿等,法官本月7日依过失伤害罪,判处黄女4个月徒
刑,可易科罚金。至于肇事致人伤害逃逸罪部分,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需放媒体原始连结,不可用转载媒体连结: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14/2272908.htm
6.备注:
古有仁者无敌 今有三宝无敌
不过这到底怎样? 没有肇事逃逸? 但是有过失伤害?
所以有肇事 但是不算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