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苗博雅要公务员唸PTT推文 黄珊珊称无法

楼主: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22-06-15 09:05:05
※ 引述《thouloveme (赫赫)》之铭言:
: 你讲那么多有用吗
: 人家苗议员这样说耶
: 强迫表态?
: 请备询者朗读一段证据文件内的文字,是欧美议会听证很常见的程序。
: https://i.imgur.com/eCm2WCC.jpg
: 我们身处欧美,
: 我们在欧美的议会,
: 所以这是朗读,
: 朗读啊!
: 快朗读“呵呵”。
: 遇到脉络混用大师
: 教授气噗噗也没用!
在美国,听证制度不论程序还是结果,都相较于公听会是有强制力的,
所以并非是少数议员自己决定,就可以召开听证。
正常的话,是需要经过委员会的同意授权,才能取得这样的公权力。
来看看台北市议会的听证办法,
听证会也是需要各委员会的同意才能召开。
而且目的仅限于审查重要议案。
而且要在5日前,事先对于利害关系人书面通知,对其他人也需要公告。
目的就是要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
而且台北市议会的听证办法,并没有给予议员强制力,
还强调议员要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而已。
所以,本次事件,
1. 没有委员会授权
2. 没有依据正当程序
3. 没有法律赋予强制力
就算是依据美国法,应该也是违法的听证程序。
台北市议会听证办法
https://www.tcc.gov.tw/cp.aspx?n=13595
第三条 (听证会通知或公告)
本会各委员会为审查重要议案,决定召开听证会时,应即通知本会办理听证会事宜。
听证会之通知或公告,均以本会名义为之。
第六条 (对关系人之通知或公告)
对特定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通知;对不特定关系人,应予公告。
前项通知及公告,应于听证期日五日前为之。
第九条 (意见陈述)
听证会之主持人应给予出席之利害关系人及专家学者以书面或口头陈述意见之机会,出席
人员得于听证期日前提出准备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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