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何博文 侯市府不要一错再错尽早悬崖勒马

楼主: Feng1984 (飞翔~)   2022-06-06 02:10:17
不知版上有无公法高手能够分享想法的?
我自己这样分析,不知道是否合理?
行政程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第3-1条
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
换句话说,一切行政指导原则上以行政程序法为依归
再来,看第46-1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但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
啊不是呀!请问恩爸他一直说要真相、要回视、又没提国赔等等
请问,是能维护他什么法律上的利益?
再来!
第46-2-2、3条
行政机关对前项之申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绝︰
二、涉及国防、军事、外交及一般公务机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个人隐私、职业秘密、营业秘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一堆人都说新北的自治法规牴触政府资讯公开法
啊不是呀!几乎各县市政府对于相关的影音保存管理办法都是规定不能让当事人复制带出
难不成桃园订的法规也违法了?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55
(请看第四条)
然后我们再来看刑法渎职罪的篇章
刑法第132条-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
去查了一些相关的判决意旨,大致如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号判决意旨
国防以外应秘密,系指泄漏或交付国防秘密罪(刑法第109条第1、2项)所保护之国防应秘密以外之就国家政务或事务上之观点应保护之秘密而言,举凡内政、外交、司法、财政、经济、监察、考试等国家政务与事务上应行保密之一切文书、图书、消息或物品,固均可成为本罪之客体
涉个人隐私或攸关国家之政务、事务,均属应秘密之资料,公务员自有保守秘密之义务
这时候是很想问啦!
如果我引用的行政程序法解释没错的话
那请问,谁要开这个方便之门给恩爸复制带出?又或者,提供他横向联系的影音
那这样没有渎职-泄密罪的问题?
希望这段能请法学高手具体解释一下
最后,个人感觉,目前几乎所有人都被带风向
为何?
请问就算听到录音档,甚至给你复制了
又如何?
难不成会在录音档里面听到:
“这个人很GY,不要太快帮他送医”
“多收一个case很烦,我们拖一下好了”
相信有打过119、送急诊的经验会知道
几乎都是在询问病史之类的
除非今天个案是OHCA,线上人员会教你急救
否则,就如我先前提到的
“当下每个进线的人都觉得自己很危急,接线人员是要怎么判断谁是最急需的?”
周遭亲友以前曾有过内科急重症的状况
当下家属立刻是以Line向居家安宁的个管医师询问状况该如何处置
在有照片、且单纯基本生命征象陈述都具体转陈的情况下
医师都无法判断出实际状况了
最后只说:如果血压不稳定偏低,建议送急诊
上述的对话内容都有保存,别说我唬烂
那请问,连Line都做不到的事
恩妈当下光用电话联系,哪个人能这么厉害能知道小朋友现在是急重症、病危?
然后,电话录音档能得知到什么?
还不就彼此沟通的事
就算全拿到了,也无法证明出什么
而且卫生局需要联系专责医院、而且还是针对儿童的专责病房
难不成你以为每间医院都能收治这类病患?
勿忘八仙尘爆的事
当时大量病患涌入
一堆救护车临时转向,为何?
因为既定送去的医院急诊满床、无法收治
但送到别的医院却又发生一个状况-
“无烧烫伤专责病房”、“无能力处理烧烫伤病患”
回视恩恩的个案
重点只要厘清一件事其实就够了!
卫生局当天的进话量到底有多少?
同时间进话的就医需求又有几个人?
把这几点厘清,大概就知道整个送医流程是否有因为怠忽职守、没积极联络而丧失先机
如果当时的进话量很大
那要提国赔求偿,个人觉得败诉机会应该很高
因为你无法期望在病患通话进线量瞬间涌入很多的情况下
要把你优先处置
因为还是那句话:接线人员无法知道到底是谁有真正的急救需求
如果是一般人在那时候的常识
大概反而还会觉得年纪越轻、越不是高风险族群
因为年纪越轻,急重症、死亡的比例越低
但,这次恩恩碰到了
目前个人是觉得,就他的运气真的不好
希望他来生能不要再碰到类似情况,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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