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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项之中,能直接辨识性别的六项,犯罪者都是男性,被害者都是女性,剩下两项也能间
接辨识。
请问这样是歧视,还是暗指这项法条只能适用于男性跟骚,女性跟骚不予适用呢?
是不是这样才造就男性受害者不敢报案、默默承受的窘境?如台美amber事件
有人可能会说是比例问题,那么想想如果这么做
国外
抢劫杀人犯罪图例一律使用黑人
银行犯罪图例一律使用犹太人
台湾
酒驾滋事图例一律使用原住民(原住民酒驾滋事比率较高)
爱滋病患图例一律使用男同性恋(爱滋病患以男同性恋为多数)
车祸肇事图例一律使用女性(按男女驾车比例、驾车时数与肇事件数换算,女性肇事率高于
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