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偷吃人妻称有性自主权 法院打脸:不和她

楼主: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22-05-25 16:04:24
: 而且周并无法举证,若限制他不和人妻调情、性交,其权利会有受到如何侵害;法院反观
: 人夫的家庭、婚姻权显然较周男的言论自由、性自主权较应受保障,判处周男应给付人夫
: 20万元。
法院这个判决方法十分诡异 竟然是要权利人举证 如果限制他的自由会受到什么损害
言论自由 跟 性自主权 都是自由权的之一种
言论自由
郑南榕自焚为追求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
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
性自主权
按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者,均受宪法之保障。”本条乃对于人民基本自由之概括保障规定。而性自主权
,亦即可自由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性行为之对象以及如何发生性行为等,均与
人格不可分离,为受上开宪法规定保障之基本权之一。刑法第十六章之妨害性自
主罪,即属刑法上落实宪法对于性自主权保障之具体规定,因此性自主权之地位
,应以受宪法之保障。
当初大法官在释字554号解释
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参照本院
释字第三六二号、第五五二号解释)。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
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
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自
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固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
为,惟依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
受保障。是性行为之自由,自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
结果后来大法官变更看法了
系争规定一虽尚非完全无助于立法目的之达成,但其透过刑事处罚吓阻通奸行为,得以实
现之公益尚属不大。反之,系争规定一作为刑罚规范,不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权,且
其追诉审判程序亦必然干预人民之隐私。按个人之性自主权,与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严密
切相关。系争规定一处罚通奸及相奸行为,直接干预个人性自主权核心范围之程度,堪认
严重。
所以为何要主张什么限制你的言论自由跟性自主权有什么损害,今天被告又不是对他造
主张损害赔偿,他只是主张自由权而已,不能行使对个人来说抽象的损害就是
无法实现自我,无法自由决定性行为对象,被严重干预隐私跟干预个人格自由。
大法官都觉得 性自主权 大于 婚姻制度之制约了 表示重视个主义人大于社会主义了
就算是私法也该保障人权阿,该损害赔偿的人也该是违反婚姻契约的配偶,而不是第三人
人家只是实现自己的性自主权 你连婚姻都不能约束婚约当事人双方了 要限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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