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医师娘偷吃183药厂业务 初次见面就激战

楼主: k44754 (9527)   2022-05-23 11:22:39
※ 引述《rinatwo (无)》之铭言:
: 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 裁判字号:
: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诉字第 952 号民事判决
: 裁判日期:
: 民国 111 年 05 月 13 日
: 裁判案由:
: 损害赔偿
: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 110年度诉字第952号
: 原 告 孙皓云
: 诉讼代理人 蔡鸿杰律师
: 李亭萱律师
: 吴幸怡律师
: 被 告 陈勇先
: 诉讼代理人 方胜新律师
: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本院于民国111年4月2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 主 文
: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35万元,及自民国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

: 5计算之利息。
: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百分之35,余由原告负担。
: 本判决原告胜诉部分,得假执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币35万元为原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

: 行。
: 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 事实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张:诉外人杨乔琍与伊于民国96年9月16日结婚,婚后育有三女,为有配偶

: 人,被告明知于此,竟仍于109年7月9日至同年12月间,多次与杨乔琍一同出游、同宿

: 发生性行为,并为亲密、暧昧之对话,所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际,并导致伊

: 杨乔琍于109年12月16日两愿离婚。被告前揭所为,不法侵害伊基于配偶关系所生之身

: 法益,且情节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极大之痛苦,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后段(二

: 请择一为有利于伊之判决)及第195条第3项准用同条第1项前段规定,伊得请求被告赔

: 精神慰抚金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等情,并声明:㈠被告应给付原告100万元,及自起

: 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㈡原告愿供担保,请

: 宣告假执行。
: 二、被告则以:伊知悉杨乔琍此人,亦曾与杨乔琍见面,但其等并不熟识,亦无原告所

: 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际之行为。又因婚姻缔结所生之配偶关系,仅属身分法益,夫妻一

: 对于他方之人格并无实体法上权利之概念,亦即,配偶权并非宪法或法律上之权利,则

: 告以其配偶权受侵害为由,而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伊负损害赔偿责任,洵属无据

: 语,资为抗辩,并声明:㈠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㈡如受不利之判决,被告

: 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 三、两造不争执事项:
: ㈠、原告与杨乔琍于96年9月16日结婚,婚后育有三女,嗣于109年12月16日两愿离婚(

: 个人户籍资料查询结果足凭,见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诉字第459号卷【下称台中地

: 卷】第83、84页)。
: ㈡、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页及本院卷二第161页所示对话内容之日期,均为109年10月14

: 。。
: 四、本件之争点为:㈠原告与杨乔琍婚姻关系存续中,被告与杨乔琍间有无逾越一般男

: 交往之行为?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是否于法有据并相当?兹分述

: 下:
: ㈠、原告与杨乔琍婚姻关系存续中,被告与杨乔琍间有无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为? 
 
: 本件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杨乔琍为有配偶之人,竟仍于109年7月9日至同年12月间,

: 次与杨乔琍一同出游、同宿、发生性行为,并为亲密、暧昧之对话等语,业据其提出行

: 纪录器对话内容、杨乔琍与被告间之LINE讯息、杨乔琍与友人间之Messenger讯息等件

: 证(见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页,本院卷二第109至117页、第161页),惟为被告所否认

: 并辩称:伊对于上开行车纪录器对话内容并不争执,但自该内容无法看出对话之一方是

: 确为杨乔琍及对话中所指之人是否为伊,且原告所称上开杨乔琍与伊间之LINE讯息均非

: 所传送,原告所提杨乔琍与友人间之Messenger讯息亦无法看出究为何人所传送,均不

: 以证明伊与杨乔琍有一同出游、同宿、发生性行为或互动亲密暧昧云云,经查:
:  ⒈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页所示行车纪录器对话内容之日期为109年10月14日,为两造

: 不争执,而观诸其内容,B女向A女表示:“是可以想像,所以他小你几岁?”,A女回

: :“4岁阿,我‘67’,他71阿,属狗阿”;B女向A女表示:“但他跟‘老孙’比起来

: 是算比较有担当一点啦,但是如果要走入婚姻是不建议啦,不要以当另一半的前提是ok

: ……”,A女回以:“我不要婚姻阿,如果我好不容易挣脱了”;B女向A女表示:“就

: 挣脱不了,有一个心理准备,就是老年的时候只有妳帮‘老孙’推轮椅之类的”,A女

: 以:“不会阿,我不是跟妳说,我会推到楼梯口吗?手不小心,阿手没力,而且我很早

: 跟‘我3个女儿’讲,我是跟我女儿讲说,以后我是不会跟妳爸在一起的……很早很早

: 跟他们说,我是不会跟妳阿爸在一起”;B女向A女表示:“那妳怎么可以出去过两晚?

: ,A女回以:“那时就在跟‘孙’吵架阿”;B女向A女表示:“妳跟‘老孙’多久没这

: 亲?”,A女回以:“上辈子”,可见A女为67年次,当时与“老孙”间有婚姻关系,育

: 3女,均核与杨乔琍为67年次,于109年10月14日与姓氏为“孙”之原告间尚有婚姻关系

: 婚后育有3女之情形相吻合。且109年10月14日当天,杨乔琍确实在车上,亦有两造所不

: 执如本院卷二第161页所示行车纪录器对话内容足稽,堪认A女即为杨乔琍。又自前揭对

: 内容观之,杨乔琍、B女系在谈论杨乔琍与原告以外之第三人认识、互动过程,杨乔琍
向B
: 女表示:“我们俩个是天天讲电话欸,你看他之前真的是屌儿啷当”,B女回以:“是

: 以想像,所以他小你几岁?”,杨乔琍表示:“4岁阿,他71阿,属狗阿”;B女向杨乔

: 表示:“欸你不怕他去打听唷,他是propa欸”,杨乔琍回以:“无所谓阿,我都有跟

: 讲过阿”,可知该第三人为71年次,且担任药厂业务(简称为propa),与被告为71年

: ,从事业务,于109年间任职经营西药、医疗器材批发及零售业之台湾阿斯特捷利康股

: 有限公司之情况(见台中地院卷第63页,本院卷二第71页、第227至228页、证物袋内10
9
: 年度财产所得明细表)极为相似,而被告经本院命其陈报究系从事何种业务(见本院卷

: 第140页),其不仅拒不陈报,更于本院命其本人到场,并告以民事诉讼法第367条之1
第3
: 、4项规定之法律效果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场(见本院卷二第155、177页),则本院审

: 上情,自得认原告主张杨乔琍、B女上开所谈论与杨乔琍认识、互动之对象为被告一节

: 实。
:  ⒉杨乔琍于上开对话中提及:“他有一次就是,我记得好像是阿~见面,其实我们见

: 那天就约会了,然后后来就是后来几乎每天……有一次他已读不回,你知道吗?然后我

: 撑1天都不理他……那次就撑了1天以后,就传了一个讯息说‘你失踪了’,然后我就跟

: 讲说,我后来就回他说‘快去报警’,然后他说‘已经报了’,我说‘那来不及囉,人

: 跑了’”,并向B女表示:“我跟他认识的日子很好记……我永远都记得见面的那天就

: 7/9,然后也那个了就是…阿现在已经过9号啦,已经3个多月了”,B女回以:“而且感

: 有越来越热恋的感觉,还有继续吗…对,我要听妳那聊天的感觉…”,杨乔琍再回以:

: 因为我10月初去找他,然后他就陪我睡了两晚……怎么睡?分2间阿,然后他那时候要

: 的时候说,我会不会进去是4个女生,阿捏我会吃不消唷”;杨乔琍复提及:“对阿,

: 次见面一上车就会来个热吻”,B女回以:“这样就很像热恋阿”,杨乔琍再回以:“

: 很热恋阿,每次都这样子亲,然后一直这样摸妳的脸一直摸妳的脸”,足见被告与杨乔

: 系于109年7月9日认识,此后双方互传讯息,并于同年10月初相约见面、同宿,见面时

: 有亲吻等行为,行止显非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反与一般热恋中之情侣无异。
:  ⒊依原告所提如本院卷二第115、119页所示之LINE讯息,可见上开讯息为名称“Miss

: 羊图案)(701甲&乙、30...)”之人使用自己之LINE通讯软件,与名称“Scottiee”

: 友之对话,而“Miss(羊图案)”谐音为“Miss杨”,“甲、乙”则分别为杨乔琍长女

: 次女姓名之最后一个字(见台中地院卷第84页),参以现今教师与家长及家长与家长间

: 惯以LINE通讯软件互相联络,为利于辨识,家长常在自己名称后另注记小孩姓名,堪认

: Miss(羊图案)(701甲&乙、30...)”即为杨乔琍。而“Scottiee”为杨乔琍于自己
: LINE通讯软件所设定之好友名称,核与原告所提通讯联络人资料显示名称“Scottiee”

: 见本院卷二第131页)相同,则原告主张上开通讯联络人资料出自杨乔琍之手机等语,

: 属非虚。又杨乔琍手机内名称“Scottiee”之通讯联络人,其手机号码为0000000000(

: 本院卷二第131页),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该门号之申装资料,该门号之申装人为被告,
使
: 用期间自108年9月24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有远传资料查询足凭(见本院卷二内证物

: ),互核被告自承“Scottiee”之照片为其本人(见本院卷二第139页),显见上开与

: 乔琍对话之人确为被告。被告空言不知何人将其照片作为大头照,上开讯息均非其所传

: 云云,要无可取。其次,征诸本院卷二第115页所示之LINE讯息,杨乔琍传送穿着泳装

: 照片予被告,向被告表示:“北鼻,好想你”,被告回以:“北鼻好漂亮”,杨乔琍表

: :“是吗?我都是北鼻你的,好吗?”,被告回以:“谢谢宝贝”,杨乔琍再表示:“

: 然想起来,今天是我们认识满一个月!满月快乐”,被告则回以:“宝贝满月快乐,晚

: ”,显见被告与杨乔琍间互以“北鼻”、“宝贝”暱称彼此,关系非同一般,且上开对

: 日期为被告与杨乔琍相识满1个月之日,则以其等相识于109年7月9日计算,上开对话日

: 应为109年8月间,斯时原告与杨乔琍间仍有婚姻关系存在。
:  ⒋原告另提出杨乔琍与友人间之Messenger讯息(见本院卷二第113页),被告虽否认

: ,惟查,上开讯息为他人与名称“Chiao Li”之人间之对话,“Chiao Li”与“乔琍”

: 中文发音相近,且“Chiao Li”于他人询问“做什么的”时,回以“药厂业务”,并脱

: “我和183”等语,而被告从事药厂业务,已如前述,杨乔琍于前揭谈论被告之行车纪

: 器对话内容中复曾表示:“我好想唷,如果183要养我,我会觉得天阿”(见台中地院

: 第51页),以此相互勾稽,足认上开“Chiao Li”为杨乔琍,其所称“183”即为被告

: 征诸上开Messenger讯息,杨乔琍表示:“药厂业务,但家里有$,对我超积极”,他人

: 以:“废话,你们都上床了,他当然”,杨乔琍则回以:“在等他陷更深,可以吃干抹

: ”;杨乔琍表示:“可是,我现在更担心怀孕”,他人询以:“为何”,杨乔琍回以:

: 我先生诊所开业时间、还有我和183,因为我上次去找他的时候,他好像有不小心……

: 又刚好那几天在排卵”,他人再询以:“跟谁?”,杨乔琍再回以:“还有谁,当然是
: 183ㄚ”,再征诸如本院卷二第117页之LINE讯息,杨乔琍向被告表示:“你猜”,被告

: 以:“好难猜”,杨乔琍表示:“Baby”,被告回以:“?”,杨乔琍再表示:“我中

: ”,被告则回以:“真的假的”,益见被告与杨乔琍确曾发生性行为,且时间在原告与

: 乔琍婚姻关系存续中,否则杨乔琍当不致提及“我先生”及“担心怀孕”等语。是原告

: 张杨乔琍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与被告同宿、发生性行为,并为亲密、暧昧之对话等语,

: 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与杨乔琍并不熟识云云,显与事实不符,自不足采信。
:  ⒌从而,原告与杨乔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杨乔琍确有于109年7至10月间,为

: 密、暧昧对话,及同宿、亲吻,并发生性行为,所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际,

: 堪认定。
: 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是否于法有据并相当?  
:  ⒈按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

: 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

: 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前2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

: 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第195条第1

: 前段及第3项分别定有明文。又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

: 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

: 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

: 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被告虽

: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91号解释及其他法院之判决,辩称因婚姻缔结所生之配偶关系,

: 属身分法益,并非宪法或法律上之权利,维持婚姻与家庭共同生活圆满幸福之利益,亦

: 足以作为法律上应予保护之利益云云,然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91号解释之声请人为审

: 通相奸刑事案件之法官及涉犯通相奸罪嫌之人,其等均系针对修正前刑法第239条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声请释宪,经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上开解释,认以刑事处罚

: 阻通奸行为,对于行为人性自主权、隐私之干预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甚属重大,而与宪

: 第23条所定比例原则不符,是上开解释仅系认以刑罚处罚通相奸之行为违反比例原则,

: 未认定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不受宪法或法律之保护。且司法院大法官于上开解释中亦论

: :婚姻制度具有维护人伦秩序、性别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

: 结合关系,亦具有使配偶双方在精神上、感情上与物质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国家

: 维护婚姻,非不得制定相关规范,以约束配偶双方忠诚义务之履行等语,而肯认配偶双

: 对于婚姻互负忠诚义务。被告上开所辩,显系对于上开解释之背景及内容有所误会,自

: 足取。至其他法院判决见解如何,均不影响本院依宪法第80条所定依法独立审判之职责

: 本院自无庸受其拘束。
:  ⒉查被告与杨乔琍前揭行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际,业据前述。被告虽辩称

: 不知杨乔琍当时尚有婚姻关系云云,然观诸前揭行车纪录器对话内容,B女向杨乔琍表

: :“欸你不怕他去打听唷,他是propa欸”,杨乔琍回以:“无所谓阿,我都有跟他讲

: 阿”,B女表示:“我是说,有没有离婚这个”,杨乔琍回以:“这个是没有人知道,

: 为你要不要离婚,你需要这样子昭告天下吗?譬如propa可以回说,哦我很久没有看到

: 太太了阿,之类的,那人家就知道了,你知道人家就会有各种揣测。只要这样子就好了

: ,而且他也会care阿,比方说他会问我说:他会不会来房间找我,会不会突然冲进来,

: 是要干嘛,我说不会啦,你放心……他有问过我这个问题啦,他会不会半夜跑进来”,

: 见台中地院卷第33至35页),可见被告对于杨乔琍当时为有配偶之人,且其配偶姓孙,

: 之甚详,则其犹执词辩称不知杨乔琍为有配偶之人云云,委无可取。是被告明知杨乔琍

: 有配偶之人,仍与杨乔琍为亲密、暧昧之对话,更同宿、亲吻及发生性行为,此等关系

: 维持至少3个月,堪认其等所为已达破坏原告婚姻生活之圆满安全之程度,而情节重大

: 则原告依前揭规定,请求被告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于法即属有据。至原告另依民

: 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为请求部分,核属选择的诉之合并,无再加审究之必要,并予叙

: 。
:  ⒊次按慰抚金核给之标准固与财产上损害之计算不同,然非不
: 可斟酌双方身分、资力、职业、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

: 定相当之数额。查原告为大学毕业学历,现为开业医师,月收入约50万元,名下有土地

: 房屋;被告为硕士毕业学历,现为业务,月收入约7万元,名下无不动产等情,业据两

: 陈明在卷(见本院卷二第68、71页),并有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附卷可凭

: 见台中地院卷及本院卷二内证物袋)。本院审酌本件不法侵害之情节、原告所受精神痛

: 之程度及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能力等一切情状,认原告所得请求赔偿之慰抚金,以
35
: 万元为相当,超过部分,应予剔除。
: 五、综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及第195条第3项准用同条第1项前段

: 定,请求被告给付其35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偿日

: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逾此范围,非有理由,应予

: 回。本判决原告胜诉部分,所命被告给付之金额未逾50万元,应依民事诉讼法第389条
第1
: 项第5款规定,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此部分被告陈明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 核于法并无不合,爰酌定相当之担保金额,并准许之。至原告败诉部分,其假执行之声

: 已失所依附,应驳回之。
: 六、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举证,经审酌后均于判决结果不生影

: ,爰不一一论述,附此叙明。
: 七、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依民
: 事诉讼法第79条、第389条第1项第5款、第392条第2项,判决如主文。
: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5   月  13  日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如
: 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5   月  13  日
: 书记官 黄雅慧
我阿肥啦
阿肥偶劝大家喔
贴裁判书也要当心点啦......
肥肥偶啊去年才这样被吉喔QQ
被吉了
#妨碍名誉
#个资法
浪费了时间跑警察局&法院
虽然最后检察官不起诉啦~
只是我现在想到还是会怕.jpg
https://i.imgur.com/yOk2MZB.jpg
吉人似乎很爽似的
完全不用付出啥成本
然后这种高机率不起诉的,警察也收案= =
对了,还是那句话
“自 由 心 证”
还是看个别检察官的“想法”
当初侦查庭还问我知不知道自己犯罪
认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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