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cean9816 (阿光)》之铭言:
: 检方主张,“接触”属于“招揽”、“吸收”的前阶段行为,也是《国安法》所称的发展
: 组织行为,只要是有危害国安的犯意而去接触对象即属触法;此外,一审将个别证据割裂
: ,是不当判决,应改判5人有罪。
有没有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帮忙解释这段话啊
只要检方觉得你有犯意,然后被发现你跟对岸有认识
就算违反国安法?
这波地图炮也打得太猛了吧
再者说
犯意你不拿后续行为来作证明
譬如
有确实查到中国转往台湾进行组织营运的金流
或者是有中国方面交办内部破坏的机密文件
你到底要如何确认这个犯意是存在的?
就新闻来讲
法官说得到清楚
要检方拿出具体危害国安的事实出来
结果检方拿有犯意并且与被接触就有罪???
我常常觉得很奇怪
不都是同样一部法律吗?
律师也罢了
毕竟是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说话
检察官法官等
这些人可都不是八卦版上的法盲
全都是以法律为业的专业人士
为啥时常有南辕北辙司法见解呢?
真的照这篇新闻这样的解释
我今天去中国迪士尼玩,要办个台胞证,跟中国官方人员有接触
只要检方觉得我有犯意
我就违反了国安法?
感觉比社维法与传染病防治法63还好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