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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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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怡
3.完整新闻标题:
男刺死19岁网咖店员再自首 更一审判刑20年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0日电)
桃园苏姓男子被控当街刺死19岁网咖店员案,高院更一审审酌苏男有利及不利量刑事项,
认定应排除死刑适用,再加上符合自首规定,经减刑后,今天改判苏男20年,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指出,苏男因缺钱花用,于民国109年3月27日晚间11时许,携带水果刀
徘徊在桃园市平镇区南丰路上,伺机寻找对象强盗财物,看见19岁的网咖店员刘姓男子经
过,即持刀强盗不顾对方奋力抵抗,朝刘男挥击再跑离,而未取得财物。
判决指出,刘男因伤势过重倒卧路旁,经附近商家报警送往急救后,仍不治死亡;死者前
胸壁伤势,深度最深达17公分,为致命伤。苏男向警方自首。
一审判苏男无期徒刑,二审维持无期徒刑,但遭三审撤销发回,由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审
理,今天改判苏男20年徒刑,褫夺公权10年。
更一审指出,苏男平日靠母亲接济,偶打零工赚取日薪,常睡公园或住网咖,但仍有谋生
能力,后来因母亲不再给予金援,缺钱花用下才起意随机寻找对象抢劫财物,而发生本件
。
更一审表示,苏男犯罪手段属严重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生命丧失无法回复的损害,使被
害人家属遭受至亲丧命的悲痛,为免睹物思亲而迁居他处,苏男未实际弥补或赔偿家属等
,此属苏男不利量刑事项。
更一审指出,考量苏男先前没有前科纪录,本案也无足够的积极证据认定苏男有杀人的直
接故意,且苏男坦承犯行认罪,也当庭向被害人家属致歉等,此属苏男有利量刑事项。
更一审综合审酌后,认为应排除死刑的适用,依强盗杀人罪,判刑20年,可上诉。
(编辑:李亨山)1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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