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瑟瑟发抖中
你们再吵,小心政府连这这几条法律
都给修了告诉你们!
这样有前科的,信用不好的,就不用
屈就于开早餐店了,懂吗!
公司法
第 30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经理人,
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
一、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
经有罪判决确定,尚未执行、尚未执
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
赦免后未逾五年。
二、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经宣告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
行、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
刑期满或赦免后未逾二年。
三、曾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判决
有罪确定,尚未执行、尚未执行完毕
,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未
逾二年。
四、受破产之宣告或经法院裁定开始
清算程序,尚未复权。
五、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
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七、受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2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
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
二、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
四十四条之罪,经判刑确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
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六、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
期满。
八、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九、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 引述《trylin (电铃怪客)》之铭言:
: 这律师的逻辑真的他妈的笑死人
: 好阿如果前科这么不重要
: 以后有前科的
: 不管你做什么职业
: 都把前科秀出来阿
: 反正不重要嘛
: 既然这么不重要那也不需要藏阿
: 卖水果的直接把老板曾经杀人未遂挂在扛棒上
: 卖早餐的直接把老板曾经是诈骗集团写在菜单上
: 你敢吗
: 不敢说啥不重要阿
: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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