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送台北市交通检举时
看到首页跳出这个公告
重要声明:
自111年4月30日起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之1规定,非属违反本条例所列之
行为者,警察机关应不予举发(即无法受理111年4月29、28...日等前,非属前揭条例
所列行为之案件)。
如果我解读没错的话
自111年4月30日起
如果检举111年4月24日~4月29日之交通违规
警察机关无法受理这段期间的交通违规检举
换句话说,就是只剩4月28日跟4月29日送出的交通检举(符合修法后的法规)
警察机关才会受理
这几天还有累积交通检举的
记得这两天赶快送一送
不然就会被吃案了ZZZ
最后,关于修正这个恶法的人
再帮大家复习一下
https://i.imgur.com/0GnLaCW.png
提 案 人:陈欧珀
连 署 人:
庄竞程 陈亭妃 赖惠员 赖品妤 庄瑞雄 林楚茵 吴玉琴 杨 曜 黄国书
黄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刘世芳 陈明文 洪申翰 何欣纯 林宜瑾 范 云
未来如果有任何因本次无法检举之交通违规所造成之伤亡
这些人命都要算在这些修恶法的民代身上
台湾每年因交通违规死亡的人超过3000人
远大于武汉肺炎的死亡人数
但我们的政府却倒行逆施
不但不积极解决交通违规之问题
反而解决想解决交通违规问题的人
本周六开始,你各位用路人要自立自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