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没有密切接触定义的八卦

楼主: karta328 (YO虫)   2022-04-21 16:56:39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疫情调查及接触者追踪指引
109年1月10日订定
109年4月10日修订
110年5月27日修订
110年8月02日修订
111年1月30日修订
111年3月07日修订
前略
(三) 接触定义
自个案发病前 4 日起至隔离前,具下列任一项接触情形,即符合接触定义:
1. 在无适当防护下,曾于 24 小时内累计大于 15 分钟面对面之接触者,或提供照护、相处、接触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之医疗人员及同住者。
2. 在无适当防护下,执行引发飞沫微粒的医疗处置(Aerosol Generating Procedures)。
(四) 接触者匡列原则
符合前述接触定义之个案接触对象皆应列为接触者,另特殊情况之接触者匡列原则如下︰
1. 医院接触者︰依“医疗机构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感染管制指引”进行匡列。
2. 学校接触者︰与确诊病例共同上课、参加安亲班及社团或其他活动之师生将被列为接触者。
3. 遇特殊情境时,可请疾病管制署各区管制中心防疫医师协助判断匡列。
备注:
1. 须匡列之接触者仍应视实际疫调情形作适当调整,另于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现场疫调及风险评估结果,扩大接触者匡列范围,及
采行必要之防治措施。前述风险评估及扩大匡列原则,可考量但不限于:共同饮食、密闭通风不良空间、歌唱活动、长时间接触(无论有无佩戴口罩)等。
2. 如确定病例有明确感染来源,且与其感染来源首次接触日晚于其发病日前 4 天,可传染期则以首次接触日之次日起算。
3. 确定病例于其推估之可传染期间,如曾有国内 PCR 检验阴性证明,可视同采检前无传染力,可传染期则以采检日起算。
4. 依现行检疫规定,以强化入境后检疫防疫措施,爰航空器接触者匡列范围,仅匡列服务个案座位区且未有适当防护之空服员。
二、 接触者追踪管制
(一) 启动时机︰通报个案经检验结果为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启动个案接触者之追踪。
(二) 追踪管制期限︰经卫生单位调查符合前述密切接触定义而认定为与确定病例有密切接触,将会匡列为接触者,并纳入居家隔离管制对象,应居家隔离至与确定病例最近一次接触日后 10 天,并于居家隔离期满后进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看四之备注1写的
就是说不管你是不是所谓的密切接触者
今天我疫调后你被匡列有必要的话就是去隔离 没必要就不用
是不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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