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投票日之期限)
﹝1﹞公民投票日定于八月第四个星期六,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年起,每二年举行一次。
修法理由:一、为保障国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权之权利,应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参
与及主管机关规画办理;另考量我国选举系二年一次,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讨论之时间
,爰规定公民投票每二年举行一次以错开选举年。
上次执政党强行阉割公投法时,修法理由是要给公民理性讨论的期间。
所以不要跟大选讨论在一起。
单纯政策性的投票,都要有理性讨论的时间,
现在要修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难道不用有更充足的理性讨论时间!!!
还是说政策性案件要理性讨论,修宪就可以冲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