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为追杀张静可能让全民受灾!”苏焕智

楼主: soweina1 (XXX)   2022-03-29 09:34:23
1.媒体来源:storm
2.记者署名:钟秉哲
3.完整新闻标题:
“为追杀张静可能让全民受灾!”苏焕智批东检:全国监视器可能都犯个资法
4.完整新闻内文:
资深媒体人彭文正的辩护律师张静,因涉嫌装设隐藏式监视器偷拍案被台东地检署起诉。
对此,前台南县长苏焕智于脸书发文批评,“为了追杀张静,可能让全民都受灾!”台东
地检署依违反《个资法》第41条起诉张静,恐冲击全国保全业,目前已经装设的监视器录
影系统,可能都面临触犯《个资法》41条犯罪的危险。
苏焕智指出,光看《个资法》第41条,无法判定张静为什么触犯这1条的罪,因为这1条只
有主观犯罪构成要件,“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但客观犯
罪构成要件却没有规定,而必需看《个资法》第6条第1项、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
20条第1项与第21条,必须再详读这6个条文,才能判断是否犯罪。
苏焕智:刑罚条文没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就算律师都不容易理解
苏焕智认为,1个刑罚条文没有明确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必须详细阅读其他6个条文
,才能判断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就算是专业律师都不是那么容易理解。这样的立法方式,
人民根本看不懂,如何能够遵守?这种立法方式根本就是让人民随时可以踩到“犯罪的地
雷”,根本就是“害老百姓的陷阱”。而且检察官的起诉说明,也没有详述张静装监视器
究竟是违反哪1条规定,只说要用第41条追诉。
苏焕智提到,《个资法》第2条对于监视器的录影资料是否个资,并没有明文规定。由于
对个资的解释会直接面对刑事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所以这个解释应该受到刑事法“
罪刑法定主义”的拘束,应该以明文规定为原则,没有明文规定的个资,不应该适用于刑
罚,否则将陷人民于“犯罪的地雷区”中。
苏焕智表示,检察官依《个资法》第41条起诉张静及其女友,显然是将监视器录影当作个
资。如果将监视器录影资料当作蒐集个资,那一大堆路口监视器、巷口监视器、社区监视
器、政府机关、医院、大楼、公司行号,营业场所装置监视器录影,是不是也都算是蒐集
个资?尤其现在政府大力推动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大楼,到处都是监视器,那是不
是也都是违法蒐集个资,都应该依《个资法》第41条追诉?
苏焕智:张静应不符个资法第41条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
苏焕智质疑,《个资法》第41条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
害他人之利益”。张静的店在本案是否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有“意
图损害他人之利益”?事实上张静在本案是为了“防盗、防止被诬陷为作黑的、防止纠纷
”而存证的目的,应该也与《个资法》第41条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不符。
苏焕智直指,检察官以《刑法》第315之1条及《个资法》第41条起诉张静,如果依检察官
的观点,将监视器录影资料当作《个资法》的个资,则从客观构成要件的具体性、特别性
、明确性而言,《刑法》第315之1条相对于《个资法》第41条,应该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
的关系,所以应该优先适用《刑法》第315之1条,而不是适用《个资法》。
至于是否因拍到裸体画面就构成刑责?苏焕智说明,依《刑法》第315第1项第2款规定,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无故”,就是指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的妨害秘密的犯罪意图”,
因而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作为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是以“照摄裸体影像”为目的,
那就是“无故侵害隐私”。
苏焕智指出,如果行为人是以“防盗、或避免被诬陷作色情交易、避免纠纷存证”之目的
录影,而且并没有任何蓄意观赏裸体及散布行为,其目的意图是符合社会生活的合理需求
,并非为侵害隐私,就不能认为是无故。无故是主观犯意的构成要件,其解释有一定的逻
辑,并不是检察官或法官可以自由认定。
苏焕智:以“拍到裸照”即认定构成妨害秘密,是违法起诉
苏焕智认为,如果因为“防盗、防止诬陷而存证”的意图,但因而有录到“裸体影像”,
的确客观上有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形。政府有必要与相关的保全公司及相关的业者检讨、沟
通其合理的分际,以避免隐私权受到侵犯。但如果直接以《刑法》第315之1条追诉,这与
构成要件不符。台东地检署以“拍到裸照”,即认定构成《刑法》第315之1条妨害秘密,
基本上是完全不考虑“无故”的构成要件,是违法的起诉。
苏焕智表示,台东地检署以《个资法》第41条起诉张静及其女友,将监视器录影资料,视
为蒐集个资,要求必需符合《个资法》第19条的规定,否则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
起诉恐冲击全国保全业,及目前已经装设的监视器录影系统,可能都面临触犯《个资法》
第41条犯罪的危险。“为了追杀张静,可能让全民都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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