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宪法法庭宪判字第2号判决484馆长的胜利

楼主: XDGC (ID说明一切)   2022-03-17 09:08:41
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摘要
声请人一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经判决应于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经用尽审级救济途
径后,主张系争规定有牴触宪法之疑义
判决主文
1.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规定:“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所
称之“适当处分”,应不包括法院以判决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
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此范围内,应予变更。
………中略………
强制公开道歉之手段系更进一步禁止沉默、强制表态,以致人民必须发表自我否定之言论
,其对言论自由之干预强度显然更高。又容许国家得强制人民为特定内容之表意,甚至同
时指定表意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论内容之管制。又强制公开道歉系直接干预
人民是否及如何表达其意见或价值立场之自主决定,而非仅涉及客观事实陈述之表意,显
属对高价值言论内容之干预。又
简单说,法院判决命加害人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不包含“强制道歉”
强制道歉涉及宪法所保障之表意自由,表意自由尚包含不表意之自由
而所谓的“适当处分”必须“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损及人性尊严之情事者”,始属合
宪。例如“张贴判决书”,以客观事实来回复被害人之名誉始合比例原则之最小侵害性
而我们拥有妨害名誉大家风范的馆长,身背多条妨害名誉案件,被害人有吴宗宪、健工老
板、蔻蔻姐(听说这个和解了)、罗文,这次宪法判决,馆长是最大受益人吧!反正赔钱
是一定要赔的,现在不用登报道歉、不用直播道歉,面子保住了这样多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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