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记者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1分钟内3次变换车道未打方向灯 法官认同一违规撤2红单
4.完整新闻内文:
台南市张姓男子前年5月6日下午5时29分驾车,沿国道1号南下永康至大湾交流道间,1分
钟内3次变换车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灯,遭民众检举被开3张红单,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南地
院认该举发裁罚,有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6公里内、6分钟内、未行经1路口以上规
定,撤销2张罚单。
据调查,张男当天下午5时29分至同时30分间,沿国道1号南向322.9公里至323.9公里路段
行驶期间,有3次变换车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灯,遭后方民众录影检举后,经国道公路警察
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队检视检举资料认符合规定,制单举发。
台南市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决中心指出,依民众检举影像,原告在该裁处书中不同地点变
换车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灯,其违规时间与地点均不同,为数行为,依行政罚法、道路交通
安全规则等,应分别处罚,于法并无不合。
诉讼代理人指出,张男行经国道一号南向322.9公里处,在各次变换车道前,均有开启方
向灯,待后方车道无来车才变换车道,且张男车辆是VOLVO 欧规车辆,方向灯设计有短暂
闪烁、连续闪烁并与方向盘连动,依检举影像,张男轿车各次分别闪烁7次、7次、6次,
可以证明他有开启方向灯,且驶入车道回正方向盘后自动关闭。诉讼代理人认张男遭后车
恶意检举,并依该检举影像判读,误认张男正确行车动向。
台南地院认为,民众检举与迳行举发是相同性质程序,在司法实务上即应适用。张男违规
行为在国道1 号南向322.9至323.9公里,查属违反现行条例第33条第1项第4款违规行为,
是在6公里内、6分钟内、未行经1路口以上,且非在隧道内违规,张男在该行车区段内连
续违反同款规定的各次违规行为,举发机关与交通局交通事件裁决中心仅能为一次举发与
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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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1.高速公路上切一次吃一张就有六分钟+六公里无敌时间了
2.“诉讼代理人认张男遭后车恶意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