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杨蕙如养网军辱大阪办事处“烂到不行”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2-03-01 20:24:16
补充今天最新出炉的判决书全文,供各位了解捏:
台湾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3 号刑事判决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蔡福明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杨蕙如
上列上诉人即被告等因妨害公务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8号,中华
民国110年11月12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108年度侦字第10242号
、第19151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撤销。
蔡福明、杨蕙如共同犯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各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均以
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移动电话壹支(型号:IPHONE 8PLUS)没收。
(“事实”段落略)
理 由
壹、本院审判范围
本件在刑事诉讼法第348条于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系属原审,则依刑事诉讼法施
行法第7条之13前段(该条文所称各级法院,文义上含第一审法院),应适用修正前刑事
诉讼法第348条规定判断上诉范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38号、110年度台上字第
4943号判决意旨参照);且依被告蔡福明、杨蕙如(以下合称被告2人)上诉书状所载,
应系对于原判决关于有罪部分提起上诉,则依修正前同条第2项规定,其有关系之部分即
原判决关于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视为亦已上诉,故本院乃就原判决之全部予以审判,合
先叙明。
贰、证据能力
一、本案承办检察官系依法扣押被告蔡福明之手机1支(下称系争手机),故从手机内所
取得之证据均有证据能力:
(一)被告2人及其等之辩护人辩称:承办检察官违反令状原则,以不当方法违法扣押系争
手机,故检察官从手机内所取得之证据无证据能力等语。
(二)经查:
1.按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得扣押之,又非附随于搜索之扣押,除以得为证据之物而扣
押或经受扣押标的权利人同意者外,应经法官裁定,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第133条
之1第1项定有明文。
2.本案被告2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告蔡福明于108年6月3日,在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第二
侦查庭,接受该署检察官讯问时,经检察官认系争手机系可为证据之物而有扣押之必要,
爰将系争手机扣押在案,有讯问笔录在卷足佐。
3.经原审于109年5月8日勘验被告蔡福明于108年6月3日检察官讯问之侦讯光盘,依勘验结
果(见附件一),可认被告蔡福明因涉嫌妨害公务案件,检察官于108年6月3日侦查中,
经被告蔡福明同意后,由其自行输入密码、自行搜寻其与被告杨蕙如之对话后,交给检察
官依法勘验,全程由被告蔡福明之辩护人陪同,故系经被告蔡福明同意而取得该手机进行
勘验。嗣经检察官认系争手机有得为证据之情,而向被告蔡福明表明系争手机扣押之理由
为“得为证据之物”,虽被告蔡福明一度不同意,然经检察官表示“如果被告蔡福明不同
意,检察官会向法院声请搜索,也尊重被告蔡福明这边的意愿”,据以告知被告蔡福明扣
押及拒绝扣押之法律程序,经被告蔡福明与辩护人沟通后,被告蔡福明改同意系争手机为
检察官所扣押,检察官扣押被告蔡福明系争手机时,并向被告蔡福明及其辩护人表示,经
被告蔡福明同意扣押后会即刻请鉴识人员下载,故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第
133条之1第1项规定予以扣押,应属合法。是检察官据以使用数位鉴识而下载系争手机之
对话纪录,均有证据能力;被告2人及其等之辩护人争执检察官违法扣押系争手机乙节,
容有误会,尚难凭采。
二、除上开争执证据能力部分外,其余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及非
供述证据,检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辩护人均未争执证据能力,且本院审酌此等证据作
成或取得时之情况,尚无违法或不当之情形,与本案待证事实间复具有相当之关联性,以
之作为证据应属适当,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5规定及第158条之4之反面解释,认均有
证据能力。
参、认定事实所凭证据及理由
一、被告2人之辩解:
(一)被告蔡福明部分:
1.被告蔡福明辩称:系争文章是伊所书写,但伊只是针对一个具体事件发表意见,想要维
护理念,没有侮辱之意,且杨蕙如并不知情等语。
2.被告蔡福明之辩护人为其辩称:被告蔡福明是要还原当时事实,其对驻大阪办事处之批
评系对具体事件之合理评论,属言论自由保障范围,且驻大阪办事处亦无独立之预算、印
信等语。
(二)被告杨蕙如部分:
1.被告杨蕙如辩称:伊与蔡福明等人聚会当时,主要是希望能澄清造谣的假新闻或假讯息
,蔡福明系争文章跟伊想法符合,故伊希望帮它推高调,就是“中国没有派车”、“大阪
不是东京(管的)”,伊没有看过文章后面部分等语。
2.被告杨蕙如之辩护人为其辩称:蔡福明系争文章并非受被告杨蕙如指示发文,被告2人
等人聚会讨论之目的,系为反制当时网络上的假讯息,被告杨蕙如仅拜托群组成员“帮高
调”,并未指示侮辱行为等语。
二、关于被告蔡福明为Line群组“高雄组”成员之一,其于事实栏一所示之时间、地点,
透过被告杨蕙如所申请之网络IP(223.140.31.175,区段时间:
0000-00-00T17:55:00-0000-00-00T17:59:00)连线上网,并使用“idcc(笑死)”共用
帐号发布系争文章;其术语“推”表示要让文章变高调,让大家看到该文章,“嘘”表示
批评,“帮高调”指不要让文章沉下去,“酸”表示用讽刺口吻批评;该群组成员于文章
留言后会截图传给被告蔡福明,再由被告蔡福明向被告杨蕙如请款等事实;又被告杨蕙如
于Line群组“高雄组”代号为“琪琪”,亦自承其为业主,并与其他有一定经济能力之人
组成“业主群”,由大家集资请年纪比较小的小朋友来吃饭或给他们一些工读金,一起来
组织反抗中国的网络军队,且因关西机场事件确实有几次聚会,大家对关西机场事件有讨
论,于被告蔡福明发表文章后,被告杨蕙如于事实栏一所示之时间、地点,透过Line群组
“高雄组”,指示将被告蔡福明所发表之系争文章“帮高调”,再由该群组成员“mei”
、“志恩”、“隆”、“Jes”等人透过社群媒体影响、带领舆论风向之方式,提高系争
文章能见度,从网络迅速扩散出去等事实,业据被告2人于警询、侦查及原审准备程序、
审理时所坦认,复有系争文章全文(见附件二)、被告蔡福明手机内与被告杨蕙如(Line
暱称“琪琪”)之对话、IP查询资料、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群组“高雄组”以“琪琪”
为搜寻关键字搜寻之部分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群组“高雄组”之对话纪录、
被告杨蕙如以暱称“琪琪”在“高雄组”群组于107年9月6日17时58分指示群组成员对系
争文章“帮高调”、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群组“高雄组”以关键字“业主”搜寻之搜寻
结果、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志恩”间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高雄组”
成员【含被告杨蕙如(琪琪)、被告蔡福明(福)、“隆”、“ChanHao LU”、“Jes”
、“mei”、“志恩”等人】、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高雄组”截图及以关键字“琪琪
”查询之部分查询资料等在卷可稽,并有扣案之系争手机足佐,故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三、被告2人及其等之辩护人虽以前词置辩,惟查:
(一)驻大阪办事处属行政机关,且依法令服务于驻大阪办事处而有法定职务权限之人员属
刑法上之公务员:
1.按所谓机关,系指就法定事务,有决定并表示国家意思于外部,而依组织法律或命令设
立,行使公权力之组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0号判决意旨参照)。又行政程序法
第2条第2项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
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依此规定,行政机关乃国家、地方
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所设置,得代表各行政主体为意思表示之组织。所谓“组织”,
须有单独法定地位,固以具备独立之人员编制及预算为原则。惟实务上为避免政府财政过
度负担,及基于充分利用现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关机关支援其他机关之人员编制,或
由相关机关代为编列其他机关预算之情形,尚难因该其他机关之人员编制及预算未完全独
立,而否定其为行政机关(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21日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参照)。是
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所称之“行政机关”,系采取实质意义之行政机关,凡实质上行使
行政权具行政作用之机关,均属之(林锡尧著,行政法要义,修订4版,第101页参照)。
故参照实务及学说见解,行政组织是否属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机关”,仍应以其设置目
的是否在于从事公共事务及是否具有特定权限为判准,至审视例如是否符合独立编制、独
立预算等要件,仅系在排除全无自主性组织被认定为行政机关。
2.经原审函询外交部有关驻大阪办事处之定位,其函覆结果如附件三,有外交部109年4月
28日外条法字第10925505220号函在卷可参;再函询外交部有关预算编列、印信制发部分
,其函覆结果如附件四,有外交部109年9月8日外条法字第10925512710号函在卷足佐。依
上开函覆结果,驻大阪办事处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第2条第1项规定,系属我国所设置之驻
外机构,虽驻大阪办事处之预算编列于外交部单位预算项下,及未依印信条例领有印信,
然依前揭说明,为避免政府财政过度负担,及基于充分利用现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关
机关支援其他机关之人员编制,或由相关机关代为编列其他机关预算之情形,尚难因该其
他机关之人员编制或预算未完全独立,而否定其为行政机关,故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所
称之“行政机关”,系采取实质意义之行政机关,凡实质上行使行政权具行政作用之机关
均属之。从而,驻大阪办事处属行政机关无误。
3.按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为公务员,刑法
第10条第2项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驻大阪办事处属行政机关,已如前述;又依上开函覆结
果,驻大阪办事处之人员编制、配置及所办理业务既有驻外机构组织通则第4条至第6条等
规定及驻大阪办事处编组表等为依据,则依此等法令服务于驻大阪办事处而有法定相关职
务权限之人员,亦属刑法上之公务员甚明。
(二)本案构成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1项后段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其说明如下:
1.按刑法上所称之“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司法院院字第
2033号解释参照)。查系争文章系发表在PTT论坛、Gossiping看板上,此有系争文章网络
打印资料在卷可佐,足认网络上之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共见共闻,自符合刑法上“公然
”之要件。次按所谓“侮辱”,系以使人难堪为目的,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表示
不屑轻蔑或攻击之意思,足以贬损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评价。复按修正前
刑法第140条第1项后段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原仅以“公然”为其行为情状要件,行
为人对于公务员依法所执行之职务予以公然侮辱,即足成立,并无须以执行职务之当场为
必要,只须行为人之侮辱行为已达公然之程度即足当之。
2.再按刑法体系中,违法性之判断有别于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判断,由违法性阶层担负排除
刑责之功能。是构成要件该当之侵害行为倘具阻却违法事由,即非不法行为。而关于以言
论为构成要件行为之犯罪,刑法固仅在第310条第3项、第311条针对诽谤犯行设免责条款
,然并非谓除此以外,即无另以言论自由阻却违法事由之余地。盖基于宪法之最高性及法
秩序一致性之法理,法律之适用应合乎宪法意旨,以避免在特定之具体事实下,宪法一方
面保障言论自由,刑法却以刑罚就宪法保障之行为予以处罚。是宪法既保障言论自由,即
应承认得执此为超法规之阻却违法事由,即应采实质违法性理论,纵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
,但只要具备优越利益,出于保护高价值利益而侵害低价值利益,即可阻却违法。又为赋
予国民对于政府机关施政行为自由进行讨论与批评之空间,纵系以抽象具贬抑意味之言语
表达一己对于政府机关之主观感受,非均一律成罪而以刑罚加之,是尚不得认行为人倘未
指摘具体事实,发表可能贬损政府机关社会评价之一切轻蔑言语,即得不经检验,当然构
成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而应就受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与相冲突之公共利益,在具体
个案中进行“个案取向衡量”,权衡个案中言论自由、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保护之法
益,据此形成刑罚与言论自由基本权限制之界限,并决定该个案中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
罪之可罚范围,借此追求个案中相冲突价值之最适调和与实践。再者,修正前刑法第140
条第1项后段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条文设于妨害公务罪章下,旨在保护国家法益;详
言之,国家权力、制度与公任务之运作,有赖于公务员之参与实行,保护公务员行使之职
务不受侮辱,乃在于维持公务员执行职务时之威信,借此间接保障国家公权力之行使、法
律制度之运行与公任务之达成。因此,纵使人民之言论自由应受一定保障,倘对公务员执
行之职务所为抽象而具贬抑性之侮辱、谩骂,已非合理之评论或意见表达,超过助益公务
改革、精进之必要界限,而足以破坏对于一般人民而言国家公权力循以正常运作之制度可
靠性或可信赖性,或可能引发无谓之社会撕裂及族群间仇恨、对立,则应已逾越言论自由
之保障范围,而成立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
3.被告蔡福明发表系争文章之标题为“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关资讯”中,从文章全文观之
(见附件二),其内容可区分为下列部分:①大阪空港滞留人数、日本机场状况、日本政
府派船只接送、中国派大型BUS接送、有效率;②“大阪驻日代表处(即驻大阪办事处)
的态度的确很恶劣 这部份也不用替他们说话了 烂就是烂 烂到不行 烂到该死的地步”;
③日本台侨称小夫背了黑锅,其所管的东京驻日代表处(即驻日代表处)与驻大阪办事处
不互相隶属,后者直属外交部;④“大阪处这些人就是十几几十年下来 跟当初那些国民
党派去不会说日文的驻日代表一样 是一群垃圾的老油条 讲难听一点叫作党国余孽”;⑤
“以上资讯欢迎转发 如果有错也请指教”之论述;⑥日本台侨界配合驻日代表处忙北海
道救灾等内容。再参以诉外人游旻哲于107年9月6日10时41分许,在大阪关西机场,透过
互联网连结至批踢踢(PTT)网站,以帐号“00000000”在Japan_Travel看板上,散布
“其于燕子台风肆虐关西机场时,搭乘中国提供之专车前往大阪,嗣并联络台北驻日经济
文化代表处(即驻日代表处),询问是否可提供住宿及交通之协助,却得到驻日代表处不
耐烦之回应”之语,因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经警移送台湾南投地方法院(下称南
投地院)后,南投地院认此部分言论为谣言之事实,有南投地院107年度埔秩字第4号裁定
在卷足参。可认诉外人游旻哲上开谣言,虽引发使用PTT网站民众之热烈讨论,并由新闻
媒体于电视、网络广为报导;然诉外人游旻哲所述既为谣言,被告蔡福明亦自承未经查证
,且卷内资料未见其有针对此谣言查证真实性之举,其迳予认定而发表系争文章,指责驻
大阪办事处公务员依法执行之职务,且被告杨蕙如进而指示“高雄组”成员,将系争文章
“帮高调”,使系争文章引发热议,此举已造成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依法执行之职务遭受
指摘。又系争文章既已述及“中国派大型BUS去接”、“要夸奖一下中国方面的确有一定
的效率在”等语,则被告杨蕙如所称当时聚会讨论之目的系为厘清“中国没有派车”云云
,自难认可信。
4.按为保障言论自由,行为人如果是在讨论、评论事件,就具体事实,发表对别人嘲讽、
轻蔑、谩骂之言语、举动、文字、图画等时,虽然会让别人深感不快,但仍应给予最大限
度之保障,只有在行为人并不是针对具体事实讨论,只是单纯地辱骂别人之情形下,才能
构成侮辱。又法院应根据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精神为解释,于具体个案就相冲突之基本权
或法益,依比例原则为适切之利益衡量,决定何者应为退让,俾使二者达到最佳化之妥适
调和,以避免适用上之违宪,并落实刑法之谦抑性。具体言之,法院应先诠释行为人所为
言论之意涵(下称前阶段),于确认为侮辱意涵,再进而就言论自由及限制言论自由所欲
保护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称后阶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号判决意旨参照)
。经查:
⑴前阶段之审查:
观诸被告蔡福明发表系争文章之主题“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关资讯”及该文章各部分之内
容,可知系争文章中②、④部分所载“态度恶劣”、“烂就是烂”、“烂到不行”、“烂
到该死”、“垃圾的老油条”、“党国余孽”等文字,对比该文章其余部分,上开文字已
难谓系对于具体事实之传述指摘,而单纯系对于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执行职务所为抽象之
嘲讽、轻蔑、谩骂,足以贬损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执行急难救助等相关职务之尊严而具侮
辱意涵,又如前所述,上开文字为网络上之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共见共闻,而符合“公
然”之要件,是足认其有对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之犯意及行为。
⑵后阶段之审查:
被告蔡福明欲以言论自由之旗帜,透过具有推波助澜快速传递之网络组织,借由上开文字
,非就具体事实为指摘,而纯以贬损尊严为目的,对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依法执行之职务
加以辱骂,尤其是在日本大阪燕子风灾发生当时,政府救危之际,更需人民信赖,俾利达
成相关公任务,而被告蔡福明之举足以造成人心动荡而破坏此必要之信赖,尤以“党国余
孽”等语,亦足造成无谓之社会撕裂及族群间仇恨、对立,对公务员执行职务及社会安定
危害甚大;再者,驻大阪办事处是我国与日本间之邦交代表,在国际社会上对我国而言是
非常重要之机关,侮辱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等同于侮辱我国,对我国在国际间
之名誉危害重大,显然超越言论自由之保障范围。是被告蔡福明执此强烈情绪性而使人难
堪之轻蔑、嘲讽词语,辱骂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执行之职务,使不特定或多数民众得以共
见共闻,已非就事论事,而对公共利益造成过度侵害,超出善意合理评论或意见表达之言
论自由保障界限,则依比例原则为相关利益权衡后,应认被告蔡福明所为确实构成侮辱公
务员执行之职务罪,其所辩难认可采。
(三)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谋共同正犯及实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内,祇须行为人有以共
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共同犯罪计画之拟定,互为利用他人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完成
其等犯罪计画,即克当之,不以每一行为人均实际参与部分构成要件行为或分取犯罪利得
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号判决意旨参照)。又共同正犯间,非仅就其自己
实行之行为负其责任,并在犯意联络之范围内,对于他共同正犯所实行之行为,亦应共同
负责,且其犯意联络之表示,无论为明示之通谋或相互间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号判决意旨参照)。经查:
1.被告杨蕙如部分:
⑴于108年7月23日侦查中供称:
我会让蔡福明有机会使用到我的IP上网,是我们常有政治立场相同的朋友会一起吃饭聊天
,讨论政治,关西机场事件的时候,确实有几次聚会;(蔡福明在发这篇文章时)大家在
发文章我知道,在当时的状态下,大家觉得关西机场事件是有点被引导风向成台湾人不管
台湾人的死活,我们想要就我们所探听到的事情上网做一些陈述等语。
⑵于原审110年2月5日准备程序中供称:“业主”就是包含我在内,其他年纪比较大一点
,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大家集资请年纪比较小的小朋友来吃饭或给他们一些工读金,一
起来组织反抗中国的网络军队;因为我年纪比较大,对于这些网络战争的观察也比较深,
比较多的时候会由我提供大家资讯或提供大家意见,但是别人要讲什么也都没有问题,大
家是平等立场,大部分时候群组类似像是资讯交换平台或是互助义勇军的组织;我们当时
应该有设立蛮多群组,除了蔡福明有参加的“高雄组”之外,每个人自己都会有很多群组
;当时在那场聚会里面,那几天最热的消息就是这些,当时资讯也都非常混乱,台湾的媒
体也大幅报导了…还有一位游旻哲…在PTT写的文章都提到大阪这些东西,我们大家都会
讨论,每次聚会讨论的内容都会有一些不一样,大家只是听到什么消息、听到什么情况就
会聊天;应该是说我那时的感觉是我想要当忙澄清这些事情,我看到那篇文章后,就希望
大家也一起来把“中国没有派车,日方是派船去接”这件事情能够让更多人知道;那篇文
章跟我自己个人的想法符合,所以我就希望帮它推高调;(为何不单纯把这几个符合你心
里想要表达的部分在这个Line群组中请他们去做澄清?)有啊,我就写“推高调”啦,我
的意思是,有的时候聊天聊、聊、聊,一边用手机传这个可以推高调,就这样而已,我不
需要写长篇大论给大家看吧,因为只要理念相同的,不一定是我们的人写的,我们也会去
推高调等语。
2.被告蔡福明部分:
⑴于警询中供称:平日使用我个人手机门号0000000000及笔电上网,如果所在地点有WIFI
就会使用该处所提供的WIFI上网;我在PTT的帐号为idcc,但这个帐号有约10个人在使用
;系争文章是我本人使用该帐号;我没有印象当时聚会地点在哪,可能在某个友人家,只
知道是跟杨蕙如一群人的聚会,我们常常在不同地点聚会发表对政治看法,当时会使用杨
蕙如以她个人的手机分享的网络热点上网,可能是我手机当时网络问题或者把手机忘在车
上没有带下车;我因为是听到友人讲话才发文,没有确定消息是否正确等语。
⑵于侦查中:
①108年6月3日侦查中供称:系争文章是我发布,0000(○○)帐号是共用;平常喜欢看
政治新闻、政论节目;小夫就是指谢长廷,我会发这篇文是因为我了解政务官与事务官的
差别,我本身知道谢长廷所管辖的只有东京部分,我就很纳闷为何大家的风向都是一面倒
的去攻击谢长廷,我觉得为何会这样,因为事情并不是他所控制,我才会特别去发一篇为
他发声;我们是一群有共同理念的人,聚在一起等语。
②108年7月23日侦查中供称:
1)我与暱称“琪琪”的杨蕙如的Line对话翻拍照片中提到目前小组已经满20人,这个小组
是我自己招揽之网军已经有20人;由我负责指挥;我指示网友要推文、嘘文,都以编号下
达指示;招来的网军工作内容是推文即支持、嘘文即批评、回复自己的想法;“单纯嘴砲
”就是负责留言,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其他网友笔战、骂来骂去等,或是针对文章评论,
一开始我们会建议他针对文章去评论、留言;“帮高调”是让文章引起讨论,不要让文章
沈下去;“酸”是用讽刺的口吻批评;“推”在刚创立的时候,是支持的意思,后来要让
这篇文章高调,所以就会用“推”,实际并不是支持,只是要让这篇文章高调,因为推要
累积到一定的推,才会推爆,才会让大家看到文章;“推爆”是让文章能见度最高,是用
支持的口吻留言,让文章的能见度提到最高,推到一定程度就会爆,但也有可能我用推的
方式,但留言的内容是讽刺的,未必有要留言支持的意思,只是要让能见度提高;我自己
会去看文章,看看这篇是不是要去留言,我就会把文章放上群组,让大家去看,会告诉大
家要“嘘”即批评或“推”即支持;另一种就是别人看到,叫我们去评论,也会叫我们支
持或批评,会有具体指示请我们支持或批评特定文章;我招揽的网军,他们留言所使用的
帐号密码是我提供的,有些帐号可能是志恩跟我一起养的,我们之前会养一些帐号,帐号
需要存在一定的时间才能够留言,所以才要养帐号;网军留完言会截图给我,所以我就会
知道他们有没有留言;招揽的网军不一定给薪水,有些是志愿的;发放标准最高可能就1
万;我会去请款,会跟杨蕙如讲说有人表现不错,请她发奖金,我底下的网军可能会利用
一些时间出来,例如工作空档或下班后,所以会给他们一些奖金;我自己可以拿大概1万
出头,没有比我下面网军多,钱也是杨蕙如用奖金制度给我;(为何你招揽会员要与杨蕙
如报告?)因为我要跟她请款,要给她看,我不能随便乱请款;【(提示编号8,被告与
暱称“琪琪”的Line对话翻拍照片)对话中杨蕙如请你把帐号给他,你也提到7人已汇,
杨蕙如表示之后再补你转帐费,下个月再一起加加,该对话是否是指她要提供网军薪水一
事?】是,杨蕙如要给我钱去发奖金给下面的网军,我是用杨蕙如的模式去给我下面的网
军钱,杨蕙如也是用奖金给我等语。
2)我跟杨蕙如知道“0000(○○)”的帐号,这个帐号是满多人知道的;(网军组织架构
是否是杨蕙如透过Line“高雄组”群组指示你们要支持或批评特定文章,再由你透过Line
群组指挥你下面的网军?你及你下面网军的薪水来源都是来自于杨蕙如所提供?)是;要
推的文章来源是来自Line的“高雄组”群组,群组的文章大部分是杨蕙如指示,他会把文
章编号贴出来,会指示要推或嘘,这个群组我们其他人也会把文章丢出来,但大部分是杨
蕙如;【(提示编号5 Line高雄群组翻拍照片、编号6以杨蕙如为关键字搜寻高雄群组的
部分查询结果)“高雄组”群组是否是以杨蕙如为首的网军群组?由她负责指挥你及其他
网军?】是;是在聚会中发表系争文章才有机会使用到杨蕙如的IP;【(提示编号7 Line
“高雄组”对话翻拍记录及本案的文章)对话中编号787916是否就是本案文章的编号?】
是,因为我看到有“0000(○○)”的帐号名称及标题都是一模一样;该篇文章是杨蕙如
请大家帮忙推高调,她看到这篇文章觉得内容可以,就发到群组请大家推;【(提示编号
7)你方称编号7即杨蕙如指示Line“高雄组”的人去推本案文章,是否如此?】是等语。
3.观诸上开被告2人所为供述,除所述当时聚会讨论发文目的系为厘清“中国没有派车”
云云,难认可信,已如前述外,依其等其余所述内容,可认Line“高雄组”是以被告杨蕙
如为首之群组,其透过该群组发表文章编号,指示被告蔡福明及该群组之人支持或批评特
定文章,再由被告蔡福明招揽之人,支持或批评特定文章,其招揽之人将其发表之结果截
图给被告蔡福明后,再向被告杨蕙如请款,被告蔡福明取得款项后,再交予其招揽之人。
再参以被告2人均陈称因关西机场事件,该期间有各类文章、讯息,有聚会来彼此交换讯
息讨论,汇整相关资料。又系争文章共计为15段而约千字,依此等篇幅,书写需相当时间
,惟书写完后之阅览则无需太长时间,且被告2人均坦认聚会间有彼此讨论交换讯息,衡
情其等有与现场与会之人共同讨论系争文章,参与讨论者应知悉系争文章全部内容,得认
被告杨蕙如认系争文章包括上开侮辱文字在内之全文符合其欲表述之目的,从而被告蔡福
明于107年9月6日下午5时57分发表系争文章后,被告杨蕙如旋即于当日下午5时58分(1分
钟后),指示“高雄组”Line群组成员就系争文章“帮高调”,该群组成员“mei”、“
志恩”、“隆”、“Jes”等人随即回应“好”、“了解”等语。是依前揭说明,被告2人
及不详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数人间就本案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犯行,应有犯意联络及行为
分担,而成立共同正犯;被告蔡福明于本院审理时所称杨蕙如不知情云云,暨被告杨蕙如
于本院审理时所辩其未看到文章后面部分(侮辱文字)云云,均不足采。
(四)末查,被告2人及其等之辩护人虽争执从被告蔡福明手机取得之对话纪录系本案后之
资料,然此部分仍可佐证被告蔡福明上开(三)2.所述之事实,其理由如下:
1.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志恩”间之对话纪录【编号2、12、13】【参检察官补充理由
书附件(下同)图九、图十,原审卷二第109至123页】,起迄时间:107年8月28日至107
年9月间。“志恩”称:反正就乱呛带风向(107年9月12日15时43分)、回文是另外的工
作(107年9月12日15时44分)、要转原PO一直写(107年9月12日15时44分);被告蔡福明
称:很难、这个要练习很多次(107年9月12日15时44分)、才能完整的把风向带走、然后
接着记者抄、功德圆满(107年9月12日15时45分);又“志恩”表示:这个月做得好等业
主发薪水(107年8月28日20时4分)等语。核与被告蔡福明于侦查中供称:【(提示编号2
,侦10242卷一第145至149页,被告与暱称“志恩”部分Line的翻拍照片)对话中你表示
当网军很爽,还表示用000000000等帐号洗,志恩还提供帐号密码给你,并请你用他所提
出的帐号回应PTT贴文,对话内容在讲些何事?】志恩是我朋友,他叫陈志恩,他找我当
网军,网军就是在PTT或新闻网等去发表我个人的意见,我对于这件事情本身的看法;大
致上都一样,因为我跟志恩认识满久了,他会知道我的想法及政治立场等语相符。
2.被告蔡福明与暱称“可爱的50”间之对话纪录(编号3),起迄时间:108年5月28日至
108年5月29日。“可爱的50”对被告蔡福明称:我对政治完全没基础也是可以的?(108
年5月28日11时6分)后,被告蔡福明随即说明工作内容主要是网军(108年5月28日16时59
分)、主要工作内容是嘴砲等工作细节(108年5月28日15时0分),并说明“嘘”、“推
”等术语之意义(108年5月29日0时14分以下),及说明“推”是要让更多人看到的意思
(108年5月29日13时20分以下)等语;另被告蔡福明亦提供帐号、密码予“可爱的50”发
文、留言(108年5月29日12时9分以下)。核与被告蔡福明于侦查中供称:【(提示编号3
,你与你所招揽之网军的Line对话翻拍记录)你表示“换个角度说,只要是正常人醒著的
时间,我们都有机会工作,因为任何网友都随时会发文,或是我们写手把文送出去”,据
该对话内容所示,你们也有人担任写手的工作,是否如此?】…通常我们推或嘘的文,是
看其他网友发出来的;(如果你们想要表达的立场没有人发表文章,该如何处理?)我会
自己写等语相符。
3.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佑”间之对话纪录(编号4-1、4-2)(参图十二,原审卷二第
151至159页),起迄时间:107年8月20日至108年6月3日。被告蔡福明对“佑”说明工作
内容系依照渠等提供之帐号、依照群组所指示指令、编号(即PTT版文章下面那个数字)
做(108年5月28至29日)、薪水为1个月、单纯嘴砲、1万元(108年5月29日12时53分);
又被告蔡福明表示:回复文章有时间限制,因为网络风向很快,避免文章沉下去,所以前
面15分爽推,15分钟后会有其他网军来攻击,守护文章,然后等到他们攻击结束把文章放
的高高的,让每个人进来被洗脑等语(108年5月28日20时47分以下)等语。核与被告蔡福
明于侦查中供称:【(提示编号4之2,被告与暱称“佑”的Line对话翻拍记录)你指示暱
称“佑”之人,照编号进入文章,看他要怎么留言,编号指的为何?】PTT的文章都有序
号,就显示在标题下面;(提示编号4之2,对话中暱称“佑”之人有提供传送PTT版面的
截图向你询问,编号是否是标题下面的那个,你回答是,你方称的编号是否为该截图上各
文章下的序号?)是;(提示编号4之2,你对暱称“佑”之人说“我有跟你说薪水了吗”
、“1个月单纯嘴砲1万”,据对话记录显示,你所招揽网军,应该都是有给薪水,并非奖
励性质,有何意见?)他们不一定常常出席,我们会去判断他出席的量,看他留言的量,
基本上每天都要留言,有时候网军可能很久没出现,这样就没有钱等语相符。
4.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雅钧”间之对话纪录(编号11),起迄时间:108年4月2日至
108年6月2日。被告蔡福明对“雅钧”说明工作内容(108年4月9日),并表示薪资下来再
汇给“雅钧”(108年5月1日13时2分)等语。
5.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Rachel”间之对话纪录(编号16)(参图十三),起迄时间:
108年4月16日至108年5月27日。被告蔡福明对“Rachel”说明工作内容系依照渠等提供之
帐号、依照群组所指示指令、编号(即PTT版文章下面那个数字)回复(108年4月16日11
时36分以下)、需在其贴完文章编号后5分内、最晚30分内先回复群组(108年4月16日16
时55分)等语。
6.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M妮”间之对话纪录(编号17)(参图十四),起迄时间:108
年3月17日至108年5月3日。被告蔡福明提供帐号、密码予“M妮”(108年4月9日),告知
回复文章要如何切换帐号(108年4月9日16时45分)、薪水下来后再汇给“M妮”及其妹妹
(108年5月1日9时23分以下)等语。
7.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幸福”间之对话纪录(编号18)(参图十五),起迄时间:
108年3月间至108年5月6日。被告蔡福明询问“幸福”是否知道薪资内容(108年5月6日16
时22分以下)等语,且于“幸福”询问特定文章应如何回答时,给予具体指示(108年3月
间)。
8.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WANJUN”间之对话纪录(编号19)(参图十六),起迄时间:
108年5月1、12日。被告蔡福明对“WANJUN”表示薪水下来再汇款(108年5月1日9时32分
以下),并告知“WANJUN”关于“推”是指用2个帐号回应即可(108年5月12日12时22分
以下)等语。
9.综观上情,上开对话中代号“志恩”之人业于107年8月30日邀请被告蔡福明加入Line“
高雄组”群组(编号21),故“志恩”本为该群组成员之一;又其他上开对话记录之时间
虽系在系争文章后,然均可佐证被告蔡福明所述,其有与相同理念之人组成网络组织,并
依被告杨蕙如指示,择定特定文章为支持、批评或提高能见度等带风向操作,让更多人看
到欲帮高调之文章,再由被告蔡福明将截图提供给被告杨蕙如,以提供该等网络组织工读
金等分工模式已明。
10.本件起诉书认“高雄帮”群组成员含“Jes”、“ChanHao LU”、“隆”,然漏列于
107年8月30日邀请被告蔡福明加入之“志恩”,且被告杨蕙如请高雄组之成员帮高调系争
文章,绰号“mei”之人立即回应“好”,故本院应就此部分事实予以补充。至起诉书记
载被告蔡福明等人透过“反统义勇军”、“福-特别小组”等群组依被告杨蕙如指示对特
定文章为支持、批评或提高能见度等语部分,查被告蔡福明虽于侦查中供称:【(提示“
反统义勇军”Line的聊天对话记录)你是否利用该Line群组用来指挥你的网军?】是;(
该群组显示你是负责指示大家推哪篇文章、嘘哪篇文章、酸哪篇文章,由此可见,确实你
是透过该群组指挥你的网军,你所招揽的人是否如此?)是,惟依卷内资料,被告蔡福明
系于108年3月14日加入Line群组“反统义勇军”,该群组对话纪录之起迄时间为108年3月
14日至108年3月21日(编号10);又被告蔡福明加入Line群组“福-特别小组”,该群组
对话纪录之起迄时间为108年5月28日至108年6月2日(编号15)(参图五、图六),故该2
群组应系本案后所设立,尚无资料显示本案案发时被告蔡福明等人系透过该2群组为之,
是本判决事实栏未记载该2群组,并此叙明。
四、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告2人及其等之辩护人所辩均无可采,被告2人犯行堪以
认定,应依法论科。
肆、论罪
一、新旧法比较:
被告2人为本案犯行后,刑法第140条规定业于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并自同年月27日
生效施行(下称第1次修正);复于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并自同年月14日生效施行(
下称第2次修正)。关于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之构成要件,上开2次修正均无变动。而
就其刑罚效果,第1次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1项规定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
以下罚金”,修正后同条项规定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罚金”,仅调整
罚金数额之规范方式,即修正后之规定系依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2项前段规定提高30倍
而修正为同额之新台币,处罚内容实质上亦无变动,不生新旧法比较适用问题,应依一般
法律适用原则,迳适用修正后之规定;又第2次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1项规定为“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罚金”,修正后同条(删除第2项而未再分项)规定为“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经比较新旧法之结果,修正后法定刑度较重,
并无较有利于被告2人之情形,则依刑法第2条第1项前段规定,自应适用第2次修正前(即
第1次修正后)之规定论处。
二、按第2次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1项后段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无须以执行职务之
当场为必要,惟须行为人之侮辱行为已达公然之程度始足当之。如前所述,被告2人使不
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浏览系争文章,合于“公然”之要件;又该文章所载“态度恶劣”、
“烂就是烂”、“烂到不行”、“烂到该死”、“垃圾的老油条”、“党国余孽”等文字
,足以贬损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之尊严而具侮辱意涵(前阶段之审查),且
依比例原则为相关利益权衡后,应认已逾越善意合理评论或意见表达之言论自由保障界限
,而具有可罚性(后阶段之审查)。
三、是核被告2人所为,均系犯第2次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1项后段之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
务罪。本件起诉书虽未载明该罪名,惟其犯罪事实栏已叙及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部分之
社会基本事实,且原审公诉检察官于论告时已补充该罪名,应认检察官业就被告2人此部
分犯行起诉,又本院已践行该罪名之告知义务而无碍于其等诉讼防御权,自得就此部分为
审理。被告2人及不详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数人间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为
共同正犯。被告2人共同先后发表系争文章、指示帮高调及提高能见度等举动,在时间及
空间上具有密切之关系,依一般社会通常观念难以强行分离,系为达成侮辱驻大阪办事处
公务员执行之职务此同一目的,而侵害相同国家法益,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举动之
接续实施合为包括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
伍、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2人就事实栏一所示之犯罪事实,另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
1项前段之侮辱公务员罪嫌等语。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又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
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复按事实之认
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
为裁判基础;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
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且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
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而无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须于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
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怀疑存在,无从使事实审法院为有罪之确信时,即应谕知被告
无罪之判决。
三、公诉意旨认被告2人涉犯上开罪嫌,无非系以被告2人于警询、侦查所述,以及系争文
章打印资料、IP查询资料、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群组“高雄组”以“琪琪”为搜寻关键
字搜寻之部分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群组“高雄组”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
手机内LINE群组“高雄组”以关键字“业主”搜寻之搜寻结果、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群
组“反统义勇军的聊天纪录”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群组“福-特别小组”
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手机内与被告杨蕙如(LINE暱称“琪琪”)之对话翻拍照片、被
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志恩”间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可爱的50”间之对
话纪录、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佑”间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雅钧”间
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Rachel”间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
M妮”间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与LINE暱称“幸福”间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与LINE
暱称“WANJUN”间之对话纪录、被告蔡福明手机内LINE“高雄组”成员、被告蔡福明手机
内LINE“高雄组”截图及以关键字“琪琪”查询之部分查询资料、扣案之系争手机等为据
。讯据被告2人坚决否认其等有共同侮辱公务员之犯意及犯行,被告蔡福明之辩护人为其
辩称:被告蔡福明发布系争文章不符“当场”之定义,且其仅系转知资讯、提出个人意见
,并无侮辱之犯意及犯行等语;被告杨蕙如之辩护人为其辩称:被告杨蕙如只有请大家帮
忙就系争文章推高调,其并非发文者,卷内事证不足以证明其有本件犯意或为本件共犯等
语。
四、本院之判断
(一)按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1项前段之罪,系以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公务
员为构成要件。所谓“当场侮辱”,系指于公务员执行职务之场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务员难
堪而言;行为人以言语或举动侮弄折辱均属之,且于公务员执行职务当时视听所能及之处
所为之,即足以构成本罪。是否构成侮辱,应就行为人前后连贯之语意、举动及当时之态
度、语气等,是否含有轻蔑侮辱之意思以为断。而行为人主观上只要对于公务员系依法执
行职务之公务员有所认识,进而决意当场侮辱者,即具备本罪之犯罪故意。又所谓“侮辱
”,系指直接对人谩骂、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他人评价之意思。
(二)经查:关于被告2人于事实栏一所示之时、地,以事实栏一所示之方式,发表系争文
章,并由被告杨蕙如于同日下午5时58分透过“高雄组”Line群组,指示该群组成员将系
争文章推高调,再由该群组成员透过上开带领舆论风向之方式,提高文章能见度,将系争
文章推波助澜,从网络迅速扩散出去等情,固经本院认定如前。然系争文章全文系被告蔡
福明以被告杨蕙如提供其所申办之网络,连线上网登入PTT论坛,以共用帐号“idcc(笑
死)”发表,并非在驻大阪办事处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之场所当场侮弄折辱而使公务员难
堪,核与侮辱公务员罪“当场”侮辱之构成要件不符,而尚难以该罪绳之。
五、综上所述,依卷内事证,就被告2人被诉之共同侮辱公务员犯嫌部分,既不能证明被
告2人犯罪,依法本应对其等谕知无罪之判决;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既与被告2人前揭经
本院论罪部分具想像竞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关系,爰就此部分不另为无罪之谕知。
陆、不另为免诉谕知部分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2人就事实栏一所示之犯罪事实,另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
2项之侮辱公署罪嫌等语。
二、按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4款定有
明文。查被告2人行为后,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2项侮辱公署罪之刑罚规定,业经立法院
于110年12月28日修正删除,由总统于111年1月12日公布,自111年1月14日生效,属刑事
诉讼法第302条第4款所定“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之情形,依法本应对其等谕知免
诉之判决;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既与被告2人前揭经本院论罪部分具想像竞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关系,爰就此部分不另为免诉之谕知。
柒、撤销原判决之理由
原审认被告2人犯行事证明确,爰为有罪科刑判决,固非无见。惟原审误认侮辱公务员执
行之职务部分未经起诉,且未及审酌侮辱公署罪之规定业经删除生效之情,而认侮辱公署
部分与未起诉之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部分有想像竞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关系,其认定自有
未洽。被告2人不服原审对其等为有罪科刑判决而提起上诉,其中关于否认侮辱公务员执
行之职务犯行部分,所辩难谓可采,已详述如前;然其等上诉意旨关于侮辱公署罪之规定
业经删除部分为有理由,自应由本院将原判决予以撤销改判。
捌、量刑及没收
一、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2人率尔以系争文章而为辱骂,对公务员依法执
行职务之尊严有所戕害,所为诚属可议;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动机、目的、手段、
分工态样、所生危害及犯罪后之态度,暨被告蔡福明自述科技大学毕业,之前在开车,收
入尚可,家中有父母,不用扶养家人;被告杨蕙如自述硕士肄业,有开几个公司,收入不
错,家中有父母、弟弟、妹妹,不用扶养家人等智识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
各量处如主文第2项所示之刑,并均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二、没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预备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属于犯罪行为人者,得没收之,刑法第38
条第2项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系争手机(型号:IPHONE 8PLUS,不含SIM卡)为被告蔡
福明所有,且系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条第2项前段规定宣告没收之。另遍
观全卷,无确切证据足认被告2人就系争文章有实际取得何犯罪所得,故尚无没收其等犯
罪所得之问题,附此叙明。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69条第1项前段、第364条、第299条第1项前段,判决如主
文。
附件一:
勘验标的:勘验档名为“108侦_010242_0000000000000.264”之档案。勘验内容如下:
①以播放软件Playback播放,档案为影音档,本次仅勘验辩护人争执之部分(即16分26秒
至43分46秒)。争执部分影片内容连续无间断。播放时间于16分26秒时,影片左上方显示
时间为2019/06/03 09:53:20,辩护人坐于画面左方,被告蔡福明坐于画面中央讯问席(
以下被告蔡福明简称为蔡,辩护人简称为辩,检察官简称为检),其余依时间顺序记载如
下:
②播放时间16分26秒至18分30秒。检:你跟杨蕙如之间应该有通讯软件的一些联系吧?蔡
:有。检:可以让我看一下你的对话吗?把手机拿出来。蔡:(拿出手机观看)关机了。
检:你打开啊就打开就好啦。(被告蔡福明将手机开机)蔡:(转头问辩护人)可以吗?
辩:看你的资料啊,你知道他的电话号码吗?检:你们都是用Line还是Wechat还是什么QQ
还是什么?还是Messenger?都有喔?蔡:都有,就是…。辩:你就随便开一个有的好不
好?检:不一定用哪一种通信软件。辩:你有她的电话吗?蔡:我有她的电话。辩:检察
官不是要你的通话纪录吗?检:没关系你一边翻,律师我先确认一下,因为我看你事务所
,你一边找,我请教律师一些事。律师我看一下你的事务所有台北所跟嘉义所嘛,那如果
要传你的话地址是要寄到嘉义还是台北?辩:嘉义好了。检:嘉义是不是?辩:因为台北
那个只是就是一个。检:办事处是不是?辩:对对,就是讨论案件。检:所以主要的通知
还是嘉义嘛,了解。打开了吗?蔡:(使用手机中)。检:你打开Line一下好了啦。蔡:
蛤?检:打开了没,你手机给我,我帮你开。蔡:(起立,交出手机给检察官,18分21秒
)。检:来,请坐,这是什么?蔡:这是我跟她的对话。检:这是什么软件?蔡:这是
Line。
③播放时间18分30秒至18分59秒。被告蔡福明与辩护人均坐于位置上,侦查庭中无任何交
谈。
④播放时间18分59秒至21分47秒。检:琪琪就是杨蕙如?是不是?是吗?蔡:(点头)。
电话纪录也会打上去吗?检:不会啊,但是我会留下来,你不用担心,我们这笔录是侦查
不公开。辩:因为其实他承受很多压力啦,现在连新闻,苹果日报那天也头版头条,因为
这件事情。检:喔。辩:所以,而且,外面就说,我们北检收到有压力还是什么的,就是
说好像当初侦办的方向,半年不到现在都没有侦办结果。检:算了媒体的东西你们就看看
就好,事实怎么样检察官最了解啦。辩:而且有议员私底下透过叫他们出来,叫他要去指
认谁啊。检:这个是Line嘛,吼。蔡:(点头)。检:有没有其他的对话?蔡:没有。检
:Wechat、QQ,你有在用别的软件吗?你那个APP PTT的那个帐号你可以登入一下idcc吗
(因笔录误载为iddc,以下均更正为idcc)?蔡:(点头)idcc可以。检:来,问,能否
当庭登入PTT的0000(○○)帐号。蔡:(被告蔡福明拿回手机,并使用手机)。检:我
看一下。蔡:(起立,手机交给检,20分34秒)。检:它这是,我的帐号里头是不是?蔡
:...(不清楚)。检:这谁注册的阿?蔡:(摇头)不知道。检:你也不知道?那我拍
下囉。
⑤播放时间21分47秒至22分58秒。被告蔡福明与辩护人均坐于位置上,侦查庭中无任何交
谈。
⑥播放时间22分58秒至34分43秒。检:为什么该帐号的信箱里头有注册成功的通知信啊?
蔡:注册成功的通知信?检:对啊。蔡:这不是通常...(不清楚)。检:嗯?嗨,idcc
你好,你已通过注册审核。蔡:那个是很久之前。检:什么时候啊?我看一下,我只有日
期,我没有年。啊你为什么会有这封信啊?是你注册的喔?辩:那个应该是公用的吧。检
:帐号的人就可以喔?蔡:我怎么会有这注册信啊?辩:那个系统发的吧。蔡:这很久了
吧。检:对啊。看一下什么时间嘛。蔡:(检察官拿手机给被告蔡福明看)...(不清楚
)。检:不要激动嘛,我就是有疑虑请你说明嘛。不要激动嘛。今天请你来就是请你说清
楚嘛。辩:系统发的,当初他们...(不清楚)。检:上面有显示那个年吗?蔡:没有啊
。所以它应该是很久之前。因为它没有被删帐号,所以...(不清楚)。○○○○○○○
○○○○○○○的状况)检:你不要激动啦。其实我们没有默认任何的立场。那因为,我
知道你们,但你不要紧张,检察官反正就依照证据来做认定啦。那当然有些疑虑啦。那也
感谢你们,就是,就希望赶快把事情厘清楚嘛。是不是?辩:我直接跟检察官坦白说,他
来之前我就跟这个案件如果是涉及公然侮辱的那些字眼,他自己当初是说那是他当下表达
情绪的一些发言。检:这个部分我等一下会请大律师做答辩喔。辩:对啊。检:那那个,
所以杨蕙如有个帐号叫琪琪是不是?是吗?line的部分,那陈律师是他介绍的是不是?因
为名片是她发给你的。蔡:...(不清楚)。检:对啊,就律师是杨小姐介绍的嘛。蔡:.
..(不清楚)。检:检察官谕知将手机扣押,手机先借我分析一下我就还给你。蔡:那要
多久阿?检:尽快吼,我们有那个鉴识中心啦,我会尽快,律师你再帮他声请发还,我跟
你讲有些疑虑啦,必须要厘清啦,因为确实今天他用了别人的IP,如果你今天你用自己的
IP,我们也没那么多疑虑嘛,是不是,那检察官基于办案有可能必要的厘清。辩:现在问
题是说扣他,那他工作,他是白牌的司机,他就没办法接案件,没办法工作啊,我也没有
办法连系他。检:我们为了调查。辩:那刚刚提到,应该是说他刚刚让您勘验他也都接受
啦,他没有任何。检:我们需要将一些资讯还原,你的开机密码是什么?蔡:5957(蔡福
明讲完密码后回头看辩护人)辩:检察官这个这个真的要帮他一下啦,因为他真的没有。
检:等一下吼,我先确认一下开机密码。辩:他就没办法工作啦。检:5957吗?蔡:不是
,手机里面有信用卡。检:什么东西?蔡:有信用卡。检:的什么?辩:密码什么都在里
面。蔡:对啊,我很多资料,包含Apple Pay。检:还有现金可以使用啊,不得已的还是
必须要扣,我们今天虽然会造成一些不便,但是我们只能说尽快处理,好不好?谕知吼,
我尽快请我们的鉴识中心尽快处理,那把资料下载下来。蔡:那只有针对...(不清楚)
。辩:不是,因为他,他现在问题是他里面他有他其他资料啊,那如果说。检:我们只能
说尽快喔,为了调查犯罪所必要,这是得为证据之物,检察官必须要扣下来,请他签名一
下。来问吼,上开文章既然是你称,先签名那个密码是你的密码没错吧,只是要确认这个
而已。蔡:(签名,28分50秒)。检:你的Line有那个密码吗?蔡:(摇头,并回头看辩
护人)。检:下载好了我就会通知你,好不好?蔡:你是下载档案吗?检:我们会下载档
案,对。辩:那个是不是可以直接发函给那个下载,然后不需要扣他的手机。检:需要扣
他手机啊,所有对话都在手机当然必须要扣下来啊。辩:不是我的意思是,是不是都直接
向那个?检:你要调什么资料?辩:LINE公司。检:可能不是你想的这样子吼,好,我们
的证据调查是有我们的调查方法。上开文章已经讲到大阪代表处,这些人就是十几年几十
年下来 跟当初那些国民党派去不会说日文的驻日代表一样跟一群垃圾的,是一群垃圾的
老油条讲难听一点叫做党国余孽,这些文章啊,这个部分承认那个侮辱公署罪吗?辩:这
部分我可以帮他回答一下。检:这个部分先让他说,等一下请律师为他做答辩。辩:我来
之前我就跟他做讨论。检:但是现在因为是属于被告的答辩时间,先让他做个说明,至于
律师主张的,是法律上的答辩。辩:因为我有跟他讲说,被告的文章外观看起来确实。检
:律师,我知道,法律上的程序是应该由当事人先作一个他承认或否认,再由律师讲。辩
:我要说其实他愿意,他愿意承认,只是说这部分已经造成他生活上相当大的不便,他现
在甚至连手机都要被扣押,他的工作可能会有很大的影响,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他承认,
用什么样的方式,譬如说缓起诉处分或公益捐什么的,或者发文道歉什么的,他都愿意,
希望就是不要再给他这么多的,他也没有前科,没有其他的,对嘛,所以是不是说,假设
是扣押这部分,因为你要做这个内容,他都没意见,只是说对他来讲,可否这件事到此结
束。
⑦播放时间34分43秒至43分46秒。检:扣案手机部分因为被告的职业需要仰赖手机。辩:
那该勘验的部分检座您也勘验了。检:我们需要下载再更完整一点,因为这时间不够多,
而且有一些资料必须要还原,律师的意思我还是帮你记清楚,吼好,然后还有其他意见吗
?辩:主要就是这样子啦。检:那那个当事人呢?你承认还是否认?蔡:(点头)。检:
不好意思,你要讲清楚一点,我们在录音录影。蔡:我承认。检:你不要这么紧张啦。辩
:都手机被扣了。检:有一些,你们都不要这么紧张,这个扣案,地检署其实已经比送去
刑事局快得多了,我们就以一个最快的速度赶快帮你那个,请你们体谅我也必须要调查清
楚嘛,是不是,因为今天不是他单纯用他自己的IP,好,你就是用了别人的IP,所以到底
是谁发文,当然你承认是你自己发,但我们还有一些事情要厘清清楚,你讲的是不是真的
嘛,是不是,这个相信律师也懂嘛,是不是。辩:对。检:在证据上我们除了当事人自白
也不能当作唯一证据,必须要佐证其他客观证据嘛,对不对,检察官基于职责必须扣下这
只手机,然后我会用最快的速度把我想要下载的资料下载完成,那你安心跟本案无关的东
西我也不会揭露,好不好,吼,那如果调查清楚你说的就是事实的话,其实我们鉴识完就
会赶快还给你了啦,好不好?我只能跟你说我会尽快去做这个手机鉴识,我们是由我们地
检署的鉴识中心来赶快把资料下载下来。辩:那他可以取回跟我联络还是,因为现在变成
是我也没有办法联络他了。检:你还有其他联络方式吗。蔡:(摇头)。检:跟律师说吗
?还是EMAIL ?辩:没有没有,我就是跟他没有联络方式,我就是跟他有那个电话而已啊
。蔡:我自己住啊,...(不清楚)。检:你说几号,5979律师不好意思你等一下可能有
点时间来不及,10点13分。辩:对。检:杨小姐的通话的联络资讯叫什么名字?蔡:你说
哪一个?检:我先把SIM卡发还给你好了,我SIM卡可以还给你,那你就有电话可以联络,
我只能作到这个吼,这个电话应该是可以继续使用啦吼,门号,那那个之后就是如果可以
发还的话就会通知。辩:是打手机给他吗?检:对。蔡:大概要几天啊?辩:到时候请检
座这边再写一次公文。检:几天这个不是我能回答你的,因为我不是鉴识人员啊,啊他们
现在手上有多少件我也不清楚,这很抱歉。借你那个针,你把自己SIM卡拿下来。蔡:(
拿回手机,38分6秒)连我的信箱都会看吗?检:都会看啊,有什么不能看的吗?辩:就
涉及他隐私的部分。检:个人隐私的部分我们不会去揭露啊。(被告取出SIM卡后,将手
机交出)检:拿下来了吼?蔡:他们就是会跟我联络吗?检:你的那个保护套放进,拿出
来了吼。问,是否同意检察官指示鉴识人员,指挥鉴识人员,将那个手机的通讯软件、通
话纪录、短信等,所有通话?(内)容下载,包含那个电子信箱资料?蔡:(摇头)不同
意。检:你不同意?啊我不是要,律师你要不要跟他确认一下,这其实就是为了厘清一些
事情啊。辩:不是,检座,他已经都承认啦,这个厘清对他来讲,他现在担心其实一个人
手机里面可能有很多个人的隐私,这不是,这已经不是说,跟这个案件。检:没关系,你
们意见是这样,我们就依法办理,不同意我还是要扣吼,我们依法,你这样就等于比较久
,因为检察官就去声请搜索吼。蔡:(看向律师)。辩:你就表达你的意愿,不是检座现
在问题是说对他来讲,你如果现场要勘验让他勘验,拍完或什么的。检:因为有些资讯会
删除,我们依照法律规定我们要…辩:删除不用扣他手机才能够用,所以我的意思是说,
您现在勘验拍照,让他可以取回。检:我们必须要勘验才能将删除的资讯还原。辩:你说
手机啊,这个他真的,对他来讲,他没有办法去去不使用手机。检:没关系,你们的意见
我们都记清楚了,好,还有其他意见吗,还有没有其他意见?辩:没有其他意见。检:当
事人有其他意见吗?蔡:(摇头)。检:请说出来,我们现在录音录影。这案子还有什么
其他想法、有意见吗?辩:(摇头)。检:没有。律师呢?辩:如果说可以尽速请他取回
,那刚刚不同意的是不是让他改,改成。检:你跟他确定一下嘛,你如果不同意,我就是
依照法律规定,我就是要再去直接。辩:可以快速的让他拿回去,其实就像他说的。检:
我要说吼!如果你们不同意,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必须要声请一些程序嘛,对不对,
势必会比较久。吼,那如果说同意的话我们就即刻请鉴识人员去下载(41分27秒)。蔡:
(回头看向律师后,面对检察官点头)。检:我都尊重你的意愿吼!蔡:那0K,我改同意
。检:你改同意,都尊重你,都是本于自由意愿吼?蔡:我是希望我的手机可以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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