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新闻中的法律/跨国籍婚姻破裂 留意二议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2-22 10:11:10
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新闻中的法律/跨国籍婚姻破裂 留意二议题
2022-02-21 00:22 经济日报 / 阙光威
高资产人士离婚过程,涉及双重国籍、跨国籍婚姻,须面临二大议题,包括透过司法判决
离婚,以及婚前协议的有效性方面,都与纯粹本国籍的婚姻有别。
协议离婚过程之中,伴随的是各种尖锐的议题,包括婚后财产分配、赡养费、子女监护权
,或是额外补偿(例如房产)等,合情之外必须合法,离婚程序才能完成。若夫妻双方为
不同国籍的跨国籍婚姻,或一方有双重国籍的案件中,将更加的复杂,不仅须考量我国法
律,对于夫妻另一国籍的法律尤须注意,否则可能发生“用错法”的窘境。
我国《民法》规定,双方如未约定婚姻财产制,自动适用法定财产制,当双方离婚时,任
一方配偶可以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简言之,就是婚后剩余财产较少的一方,可以向
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请求支付婚后财产差额的半数。我国请求权范围并未限制财产的所在
地必须在我国境内,因此配偶的剩余财产即使在海外,也会一并被纳入计算;如果是在我
国提起剩余财产分配的诉讼,针对海外资产,其重点就会在我国的裁判如何在海外执行。
若夫妻当中有双重国籍的话,究竟该用哪一国的法律去判断离婚所生的各种议题,就涉及
“法律选择”的问题。我国法院此时会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依照双方
共同住所、长期居住地以及关系最切地,确认在判决中应该选用我国法或是外国法进行判
决。
如果是在外国提起婚姻诉讼,例如美国加州,从过往实际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夫妻长时间
生活在加州,财产重心也在该处,加州法院极可能会根据加州法律,判断两人离婚效力及
离婚后双方财产的分配。
协议离婚除财产分配外,赡养费的请求往往是瞩目焦点,而我国法定的赡养费依民法第
1052条,只适用在裁判离婚,且必须是无过失之一方,在离婚后有无法维持生活之情况下
,才能依法主张赡养费。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所主张的赡养费或俗称的分手费,实际上
都只是属于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外”,双方的额外协议。
为免另一半主张高额分手费的风险,国外往往会以“婚前协议书”方式,约定离婚时双方
应如何分配财产。目前我国民法并没有婚前协议的规定,然而双方有权依民法第1044条约
定“分别财产制”,使双方在结婚后仍保有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其他婚前协议事项,在不
违反民法第72条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具有一定效力。
然而,如果当事人本身具有双重国籍,订婚前协议时,又将面临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为确
保双方权益,婚前协议更须同时符合我国法及另一国籍法律规定,婚前协议效力才不会因
为嗣后法院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被认为无效。
总结来说,具有双重国籍者,在协议离婚或订立婚前协议时,都必须额外注意另一国籍的
法规,否则将影响其效力,不可不慎。
(本文由安永圆方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阙光威口述,记者程士华采访整理)
https://bit.ly/3H8n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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