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年轻女作业员工伤“右腿没了”老板娘

楼主: jobintan (Robin Artemstein)   2022-02-19 07:01:53
先来转下劳基法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法定传染病,对共同工作之劳工有传染之虞,且重
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但
雇主有前项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劳工得于知悉损害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间之契约终止,或患有法定传染病者依
卫生法规已接受治疗时,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之前的情况很明显,自己受伤或者受到损害,台湾老板是绝对不可能会负责的,所以了,
假设职场上,如果上司要求自己去做可能会害自己受伤害或损害的,记得,买好高档些而
且收音好些的录音笔,去跟上司谈,如果上司执意要你去做这些事,就直接闪辞了吧,反
正工作再找就有,再不然去当四大连锁超商店员,或是三大平台的外送员,这些都是国际
大企业,比这些小作坊好要有保障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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