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自己官司自己救 车祸肇逃判8月他声请释

楼主: qazsedcft ( 蛋包饭 )   2022-02-18 01:52:01
1.媒体来源:UDN
2.记者署名:记者王宏舜
3.完整新闻标题:
自己官司自己救 车祸肇逃判8月他声请释宪成功获缓刑
4.完整新闻内文:
男子吴俊兴6年前开小货车行经新北市泰山区明志路二段时,未保持安全间隔,贸然超越前
方胡姓骑士的机车,两车碰撞,胡人车倒地。吴没有下车处理,还驾车逃逸,因后车驾驶人
报警并提供行车纪录器,吴才被逮。吴被依肇事致人伤害逃逸罪判8月徒刑定谳,检察总长
提非常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今改判6月得易科罚金之刑,缓刑2年。
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是因为大法官在2019年5月31日针对“驾驶人无过失及情节轻微之肇
事逃逸案”作出释字第777号解释,认为1999年与2013年的刑法“肇事”语意不清,一般人
不容易理解或预见,且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上徒刑,“楼地板”过低,宣告条文部分违宪。
吴俊兴就是促成777号解释的3名声请人之一。
当时的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有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的事实,即成立肇事
逃逸罪,不管行为人有无肇事过失或离去的原因为何;也就是说,不管车祸责任在哪一方,
“都要留在现场”。立法意旨是在处罚肇事后逃逸的驾驶人,以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
减少延误就医酿被害人死伤憾事。
大法官审查的客体包括1999年版刑法“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013年版规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非驾驶故意
或过失所致的事故,一般人难理解或预见是“肇事”,大法官认为条文文义不清,违反法律
明确性原则;另外在刑度部分,大法官认为对情节轻微的个案来说,显然过苛,罪刑不相当
,违背宪法比例原则。
吴俊兴曾有2次公共危险前科,2015年7月才执行完毕,但2016年4月17日早上他却因开货车
超车而撞伤胡姓骑士,胡左肩、左手肘、左膝有擦伤、挫伤。胡未提告过失伤害,新北市警
新庄分局追查后将吴移送新北地检署侦办,吴遭起诉。
吴表示,当时后方车辆鸣按喇叭,他向后看有看见骑士人车倒地,但他不知道有撞到机车,
以为跟他无关。新北地院认为吴既已知道被害人摔倒,就应该留在现场、提供必要的救护或
处置,但他却迳自离去,衡量翌日吴就赔对方1万5千元和解,被害人伤势也不重,判8月徒
刑,之后二、三审驳回上诉定谳。
高院更一审仍认定吴俊兴犯肇事致人伤害逃逸罪,但改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并谕知
缓刑2年。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需放媒体原始连结,不可用转载媒体连结: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040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6.备注:
-
现行法规中华民国刑法第 185-4 条:
1.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项之罪,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
至今日,肇事逃逸处罚仍有疑义
例如:立法意旨的救护义务与法条关连、无过失为何需要处罚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