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很好奇
《台湾关系法》是美国的“国内法”
而且是跟中华民国断交之后立法的
也就是说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
但想维持跟“台湾”的关系
不只是商业甚至还包含军事的关系
但如果还想保留这些外交关系
为什么要断交呢
用“国内法”来规范“外交”关系
好奇怪
所以美国是不是不承认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
当然也不承认中共拥有台湾主权
而且台湾并未建国
所以只好采用国内法规范外交???
想请问除了台湾这样之外美国还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系法吗?
是什么情况下设立的
刚刚研究的文章中提到
《台湾关系法》的“总纲”写道:本法乃为协助维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与稳定,并授权
继续维持美国人民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与在台湾人民 (people on Taiwan)
间之商业、文化及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外交政策,并为其他目的。
这句话的亮点是英文“of” 和“on”的差别。基本上,“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是指主权国家美国“的”人民,而“People on Taiwan”是指在非主权国家台湾“上”的人
民。
所以《台湾关系法》的对象不是政府而是台湾人民?
参考文章:
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1428
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