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号
有关机车驾驶人以牵引方式进入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处所,其违规之认定及执法原则案
一、依据交通部101年10月24日交路字第1010035664号函办理。
二、本案系民众来信,询问旨揭行为有无违反交通法规之情形,经参考交通部65年10月12
日交路(65)字第10858号函规
定略以:“机器脚踏车或脚踏车驾驶人,如因‘机件失灵’或‘其他事故’,仅藉人力推
动穿越道路时,可视同行人走路行为,并应遵守相关行人管制规定。”,惟仍无法据以明
确认定旨揭行为态样有无违规,故本署特研订执法认定标准,于101年9月17日以警署交字
第1010133556号函请交通部释示,并经该部函复同意本署意见在案。
三、旨揭违规之认定及执法原则如下:
(一)机车驾驶人牵引机车进入人行道,并将车停放于机车停车格内:
1、行为人认定:视同行人。
2、违规认定:无违规。
(二)机车驾驶人行驶至路口处(行车管制号志为红灯),下车牵引机车通过停止线并进入行
人穿越道,横越道路至对向,回转后迳骑车驶离:
1、行为人认定:视同机车驾驶人。
2、违规认定:该行为人驾驶机车行至路口处,于行车号志显示红灯状态下,超越停止线
并回转至对向车道,应以处罚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举发。
(三)机车驾驶人行驶至路口处(行车管制号志显示红灯),下车牵引机车右转后,迳骑车驶
离:
1、行为人认定:视同机车驾驶人。
2、违规认定:依交通部101年8月16日交路字第1010024025号函释,该行为应以处罚条例
第53条第2项举发。
(四)机车驾驶人行驶至路口处(行车管制号志显示红灯),在行人专用号志为绿灯之状况下
,下车牵引机车通过行人穿越道至机慢车待转区内暂停,俟横向行车号志变换为绿灯后,
迳骑车驶离:
1、行为人认定:视同机车驾驶人。
2、违规认定:该行为人驾驶机车行至路口处,于行车号志显示红灯状态下,超越停止线
并通过行人穿越道至右前方机慢车左转待转区停等,应以处罚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举发
。”
好了啦 一堆违规仔 交通部函释都找给你们看了
违规就违规 还那么大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