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是,刑事诉讼法是这样子规定的。
第 245 条
侦查,不公开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但有事实足认其在场有妨害国家机密或有湮灭、
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或妨害他人名誉之虞,或其行为不当足以影响侦查秩序
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
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
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
侦查中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将讯问之日、时及处所通知辩护人。但情形急迫者,
不在此限。
第一项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所以,案件不能公开进度不是推托之词,好吗?
多看看书,多认识一点字,好吗?